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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養老金并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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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省政府獲悉,黑龍江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開始實行,10月1日前(改革前)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改革后退休人員按新機制合理銜接。

《黑龍江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工作期間貢獻大小的差別,建立待遇確定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與繳費掛鉤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我省省情,按國家政策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銜接。對10月1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10月1日后(以下簡稱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國家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參保范圍

(一)參保單位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黑發〔2014〕6號)精神進行分類改革后劃入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符合前述范圍的駐我省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

對于分類改革中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二)參保人員范圍。

上述參保范圍單位中納入編制管理范圍的人員。未納入編制管理范圍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的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和比例。

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按月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和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要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合并計算。向外省轉移流動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五、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及程序

按本辦法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并達到國家規定(或批準延遲)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統籌管理層級,經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批準機關確定的退休(待遇領取)時間,從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員死亡的,從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養老金。

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詳見附件)。

(二)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計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于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對應職級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和過渡系數的乘積。為保證待遇平穩過渡,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三)對于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四)本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政策,結合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物價變動、基金支撐能力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調整辦法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按照國家統一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

八、明確基金統籌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地)、縣(市)統籌,暫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省級調劑金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人社廳另行制定。

九、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作為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主體,要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要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十、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一、建立健全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一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進行調整。職業年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職業年金的具體管理和實施辦法,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十二、其他有關政策

(一)原自行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其政策應停止執行。試點人員中,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的人員,按本辦法重新規范;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的人員,全部按照有關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各地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儲存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自改革之月起,實行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扣除個人已經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未實行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未達到退休年齡人員,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待退休之月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各市(地)、縣(市)開展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基金余額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流失。

(二)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實際繳費年限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個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標準和資金支付渠道按照《黑龍江省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和管理規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4號)規定執行。

對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未領取一次性獎勵的工作人員,退休時按照原辦法標準計發,資金由原渠道列支。符合我省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十三、建立健全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

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要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四、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與服務水平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與服務水平,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的發放與使用,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要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信息網絡和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為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五、做好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政府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繳費信息記載、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實現規范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管理服務,要加快實行互聯網經辦業務,為參保單位和人員提供便捷的網上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省直機關及事業單位、駐我省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由省人社廳負責行政管理、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十六、加強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管理平臺。省人社廳按照國家要求統一行政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管理和統一數據資源管理,實現職業年金信息管理、檔案法制化電子化管理、公眾服務一站式管理,同時在社會保險、工資待遇、人事人才管理、公務員管理、編制管理等方面實現資源互通共享及與財政、機構編制、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數據交換及業務對接,在數據安全和實時數據傳輸等方面滿足多部門、多機構、多用戶的聯合管理需要。

十七、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我省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細化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強測算論證,形成適用于全省的視同繳費指數表,確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穩銜接。做好任務分工,指導市(地)、縣(市)穩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地)、縣(市)要成立由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精心組織實施、抓好督辦落實,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各項政策順利實施。

(二)做好測算分析和業務培訓工作。各市(地)、縣(市),各部門要配合省人社廳、財政廳做好測算分析和業務培訓工作,抓緊制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切實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各市(地)、縣(市),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利用多種渠道和形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四)明確實施工作進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同步實施。各地要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確保全省同步實施。

(五)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政府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原省內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社廳、財政廳、編辦負責解釋。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附件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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