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根據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實施范圍
此次改革的范圍包括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按照《*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于目前尚未完成分類改革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完成分類改革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應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津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可以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繳費基數之和。機關、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單位繳費比例為20%,工作人員繳費比例為8%。
個人應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現行人事管理權限審批退休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計算并核定養老待遇,自退休審批次月起發放。
(一)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n/Cn-1+Xn-1/Cn-2+Xn-2/Cn-3+......+X參保當年/C參保上一年)/N實繳;Xn、Xn-1、......X參保當年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上一年至參保當年本人繳費基數,Cn-1、Cn-2、......C參保上一年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參保上一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度數。
在計算本人養老金時,每一年度的繳費指數和平均繳費指數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繳費年限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詳見附件)。
(二)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n-2/Cn-3+......+X參保當年/C參保上一年)/N實繳;Xn、Xn-1、......X參保當年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上一年至參保當年本人繳費基數,Cn-1、Cn-2、......C參保上一年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參保上一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度數。視同繳費指數由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工作人員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另行確定。
在計算本人養老金時,每一年度的繳費指數和平均繳費指數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繳費年限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對于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
A: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核定辦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三)9月30日及以前已經按有關規定退休(退職)的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繼續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由原渠道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六、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七、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我市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全市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八、統籌層次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集中管理和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市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經辦規程和管理辦法。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統籌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一、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按8%的比例繳費,工作人員個人按4%的比例繳費,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調整。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十二、關于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銜接問題
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停止執行。退休人員按照本意見納入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符合本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和參保人員,納入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參保人員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按照原政策個人繳費的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原結余基金并入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十三、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政府給予補貼。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四、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
創新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式,不斷提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拓展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功能,改革后的養老金通過社會保障卡實行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五、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水平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津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實工作力量,認真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業務經辦流程,完善服務設施,優化服務環境,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六、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化能力建設
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以信息化手段支撐和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宏觀決策等工作,逐步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信息的共享機制,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
十七、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直接關系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區縣、各部門要結合本區域、本系統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辦法,厘清參保單位及人員范圍,明確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加強資金保障,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安排,抓緊推動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參保繳費。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督查工作,建立工作調度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二)密切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動。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的工作指導,做好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市財政局要做好財政預算安排,督促各區縣財政部門確保改革資金足額安排、足額到位;市編辦要嚴格編制管理,抓緊推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做好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宣傳部門要加強輿情監控,及時掌握輿情動態,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宣傳培訓。市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要大力宣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準確全面解讀各項政策,正確引導輿論,使職工群眾全面準確了解政策、理解改革。要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深入學習相關政策,準確理解把握政策要點,熟練掌握經辦流程,確保各項政策及時準確實施到位。
本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我市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