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梅州市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
享受優待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
享受優待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優待撫恤保障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的優待撫恤,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優待撫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享受優待金的對象,包括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行政區域內享受撫恤補助待遇和享受義務兵家屬優待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庭;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殘疾軍人(包括參戰傷殘民兵民工);
(四)紅軍失散人員;
(五)在鄉復員軍人;
(六)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七)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老黨員、老堡壘戶(以下簡稱“五老”人員);
(八)參戰涉核退役人員。
第四條 各類優撫對象按下列標準享受優待金:
(一)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庭的優待金標準:從農村和城鎮社會青年應征入伍的,以戶計算,每戶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70%以上發給;在職入伍,即從國家機關、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應征入伍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其原在職期間有關福利待遇;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戶計算,每戶分別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60%、50%、40%以上發給;
(三)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五老”人員,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10%發給;參戰涉核退役人員按不低于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5%發給;
(四)孤老復員軍人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50%以上發給;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勞動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復員退伍軍人,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30%以上發給;
(五)無固定工資(含離退休費)收入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按不同殘疾等級,以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比例分別給予優待補助:一至六級殘疾軍人40%,七至八級殘疾軍人30%,九至十級殘疾軍人20%。
第五條 優待金統一由縣級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年人均收入增長情況,逐年增加財政預算。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優待金預算方案,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優待金。
第六條 優待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對截留、挪用、貪污優待金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優撫對象的審核認定和發放工作。
第八條 優待金發至優撫對象(持證人)。優撫對象戶口遷移的,當年撫恤補助和優待金仍由原戶口所在地發給,下一年度起由遷入地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九條 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發至義務兵家庭。義務兵家庭的優待金由入伍征集地發給。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家庭戶口遷移的,其優待金仍由原入伍征集地發給。在校大學生入伍的義務兵優待金由原戶口所在地負責發放。
不在戶口所在地應征入伍的(異地入伍)人員、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義務兵考入院校或被選取為士官超出義務兵服役期限的,其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第十條 現役義務兵入伍前是在職職工的,服役期間原單位應保留編制,享受同等條件人員的待遇,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義務兵家庭的優待金可以半年或一年發放一次。其他優撫對象的優待金,從2011年1月1日起以月平均數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擁軍優屬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梅州市人民政府1989年11月15日頒布的《梅州市烈屬、義務兵家屬、傷殘軍人享受優待金的實施辦法》(梅市府〔1989〕72號)、1996年5月24日頒布的《梅州市烈屬、義務兵家屬、傷殘軍人優待統籌負擔的補充規定》(梅市府〔1996〕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