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屬隨軍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該政策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軍事職業特點,給予軍人的一項特殊政策,對穩定部隊、增強軍事職業吸引力和促進部隊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國務院、中央軍委2011年3月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駐全國一般地區部隊干部的家屬隨軍條件由副營職或服役滿15年統一調整為正連職等5項新的軍人家屬隨軍條件,與以往相比明顯放寬。據悉,調整后,全軍將有近10萬名官兵受益。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總后勤部關于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
國發[2011]6號
為增強部隊凝聚力戰斗力,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結合部隊實際,對軍人家屬隨軍政策作出調整。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
一、正連職(含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的干部和三級軍士長以上的士官。
二、在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服役的干部和四級軍士長以上的士官。
三、在導彈、衛星試驗訓練基地從事試驗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的干部,在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飛行人員和空中戰勤人員)。
四、駐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部隊的副營職(含副科級、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以上的干部;駐北京市其他區(縣)部隊的副營職或服現役滿15 年以上的干部。駐京部隊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屬隨軍條件,分別按第一條、第三條有關規定執行。
20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