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廣州市教育局、廣州市財政局以穗教基教〔2015〕46號印發《廣州市幼兒園生均定額補助實施辦法》。該《辦法》分基本原則、補助資金計算辦法、補助項目與標準、資金來源與操作辦法、組織管理5部分,由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集體辦園、國有企業辦園、事業單位辦園每人每學年400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人每學年300元,力爭逐年提高。幼兒園生均設備費補助標準:集體辦幼兒園每人每學年1000元、其他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人每學年700元。補助年限:3年。
下面是《廣州市幼兒園生均定額補助實施辦法》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0〕64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的意見》(教基二〔2014〕9號)、《省教育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粵教基〔2015〕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我市學前教育發展,更好地體現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實現幼兒享受學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則。構建覆蓋城鄉、公辦民辦并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
客觀性原則。根據本市學前教育保教工作的客觀需求、公共財政實際投入、保教費收取標準以及各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支出的實際情況,確定幼兒生均經費基本補助標準。
穩定性原則。確定幼兒生均定額補助標準,是保障幼兒園經費投入的長效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二、補助資金計算辦法
根據幼兒園在園幼兒數進行補助,以上一年度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報送數據為準。
三、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
1.補助項目:生均公用經費補助主要用于幼兒園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幼兒體檢、文體活動、辦公、水電、交通差旅、郵電通訊、教育信息化運行維護、園舍及儀器設備日常維護維修等幼兒園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方面的開支。
在公用經費補助基礎上,幼兒園(全額撥款幼兒園除外)應從保教費中加大教師工資待遇支出,提高普惠性民辦園教師工資待遇,解決好公辦園非在編教師工資待遇問題,逐步實現同工同酬。
2.補助對象:經市教育行政部門登記造冊的集體辦園、國有企業辦園、事業單位辦園,經所在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對已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登記造冊的集體辦園、國有企業辦園、事業單位辦園,仍收取捐資助學款、不按照公辦園標準收費、有剩余學位而不按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生的,不給予補助。
3.補助標準:集體辦園、國有企業辦園、事業單位辦園每人每學年400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人每學年300元,力爭逐年提高。
(二)幼兒園生均設備費補助。
1.補助項目:生均設備費補助主要用于幼兒園園舍建設及設施設備購置與維修、消防整改、教具玩具和幼兒生活用品購置等。
2.補助對象:經市教育行政部門登記造冊的公辦幼兒園以及經所在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對已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登記造冊的公辦幼兒園,仍收取捐資助學款、不按照公辦園標準收費、有剩余學位而不按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生的,不給予補助。
3.補助標準:集體辦幼兒園每人每學年1000元、其他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人每學年700元。
4.補助年限:3年。
四、資金來源與操作辦法
(一)資金來源
上述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和生均設備費補助在市學前教育專項經費中安排。各區應根據財力加大相應投入,并制定本區幼兒園生均定額補助辦法和標準。
(二)操作辦法
1.市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根據上一年度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報送數據申報預算,編制分配使用方案。
2.各幼兒園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和使用補助資金。
五、組織管理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我市幼兒園生均定額補助制度的實施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做好生均定額補助經費的年度預算申報,監督預算執行,做好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和撥付,對資金定期開展自查,負責資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等;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資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指導轄區幼兒園做好補助工作,確保?顚S;負責指導和督促轄區幼兒園填報教育事業統計報表、教育經費統計報表,并及時匯總報送市教育局。
各幼兒園對資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過程負責,嚴格按開支范圍合理安排使用補助經費。要以園為單位,定期張榜公布經費撥款及開支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確保補助經費真正用到保育教育教學和改善辦學條件方面。 嚴禁以任何借口擠占、挪用補助資金,嚴禁弄虛作假,蓄意虛報人數,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規定的將直接追究主要責任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各幼兒園應按時按要求填報教育事業統計報表、教育經費統計報表。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