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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工捉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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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現對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四、施行時間本公告適用于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解讀: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口徑放寬的操作要點

今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明確了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稅前扣除問題,放寬了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口徑。

今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明確了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稅前扣除問題,放寬了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口徑。

焦點一、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費用稅前扣除

【新規定】

34號公告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已由34號公告宣布廢止。

【點 評】

新規定最大的變化點是將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分成兩種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資部分由以往作為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改變為“勞務費”,從而不能再作為用工單位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三項費用扣除的基數,也就意味著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將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作為計算三項費用扣除的依據。

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費用,視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分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用工單位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雖然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均可扣除,但支付方式決定了依據派遣員工工資總額計算扣除三項費用的主體,應引起用工單位和勞務公司的重視。

焦點二、企業發放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

【新規定】

34號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相關規定】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點 評】

“符合稅法有關合理工資薪金的原則,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是企業將發放給員工的(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等)福利性補貼作為合理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要件。如果不能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則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扣除,仍然只能作為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據實扣除。

焦點三、跨年支付已計提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新規定】

34號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規定。

【點 評】

34號公告中關于企業已在匯繳年度計提只是跨年才發放的工資,允許在匯繳年度的應納所得額扣除的規定,是對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明細化和重申,也是企業所得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具體體現。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對跨年支付上年已計提工資的扣除問題予以明確,減少征納雙方因不必要的納稅調整帶來工作負擔,具有很強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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