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寧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暫行辦法》)出臺,并于本月開始實施。
該《暫行辦法》對車輛技術參數、車齡、價格做了具體要求。其中采用燃油動力裝置車型的發動機排氣量為1.4T或1.8L及以上;車齡3年以內(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三年);車長不少于4700mm,車寬不少于1800mm,軸距不低于2700mm(以車輛行駛證登記為準)。采用新能源車型的應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所列車型;車輛以新能源為動力時,動力電機功率不低于90千瓦,最高時速不低于120公里/小時,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車齡3年內(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三年)軸距不低于2650mm。車輛價格應不低于車輛經營區域同類主流巡游出租車車價。車輛價格以該車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當年車型應稅價為準。
同時,還需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要求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應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車輛技術性能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有關規定,車輛排放符合環保標準;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且保險標準高于當地巡游車保險標準;車輛不得安裝出租汽車標志頂燈、營運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車身不得有專用標識,不得與當地巡游車混淆,車身顏色應使用出廠原色。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相比省內其他城市的網約車管理辦法,寧德市對網約車的準入門檻相對較低,“改革首要原則就是‘堅持乘客為本’,讓老百姓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市交通局相關負責人說。
該《暫行辦法》對從事網約車駕駛員條件也做了明確規定,從事人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同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不得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列入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不良記錄的駕駛員在3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的從業資格證,且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并進行條件核查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發放駕駛員證。
此外,該《暫行辦法》還詳細規定了經營服務規范和監督管理細則。
附件
寧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第60號)、《關于貫徹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閩交運〔2016〕70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公安、工商、物價、經信、網信、通信、規劃、人行、住建、人社、國土、稅務、質監、商務及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網約車不實行數量管控,通過市場經濟杠桿調節網約車數量。強化“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監管模式,建立網約車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六條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不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合理確定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運價結構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依法規范價格行為。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設立法人機構;
(二)省內法人機構所在地不在本市的,應當在寧德市本級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并具備服務能力,縣(市、區)不再設立分支機構;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備份系統;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并具有相應的服務、管理、動態監控、應急處置能力;
(八)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企業注冊地在本市以外的,還應提交在本市注冊登記的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全權承擔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書材料。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經營場所200平方米以上的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五)法人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及負責人員、管理人員信息和相關證件復印件。在市本級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授權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及負責人員、管理人員信息和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六)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數據備份系統的說明,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私人小客車合乘除外),經營區域為寧德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6年,有效期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許可相對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的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據第七條規定,結合許可相對人在經營期內的經營管理行為、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包含預付消費的清算方案及清算結果,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的乘用車;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為營運,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車輛技術參數、車齡、價格的具體要求為:
1.采用燃油動力裝置車型的:
(1)發動機排氣量為1.4T或1.8L及以上;
(2)車齡3年以內(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三年);
2.采用新能源車型的:
(1)應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所列車型;
(2)車輛以新能源為動力時,動力電機功率不低于90千瓦,最高時速不低于120公里/小時,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3)車齡3年內(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三年);
3.車輛外廓尺寸:燃油動力裝置車型的,車長不少于4700mm,車寬不少于1800mm,軸距不低于2700mm(以車輛行駛證登記為準);新能源車型的,軸距不低于2650mm;
4.車輛價格應不低于車輛經營區域同類主流巡游出租車車價。車輛價格以該車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當年車型應稅價為準;
(四)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要求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應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五)車輛技術性能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有關規定,車輛排放符合環保標準;
(六)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且保險標準高于當地巡游車保險標準;
(七)車輛不得安裝出租汽車標志頂燈、營運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車身不得有專用標識,不得與當地巡游車混淆,車身顏色應使用出廠原色;
第十四條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所有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車輛所有人名下無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五條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先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網約車經營服務協議,網約車平臺公司按車輛準入條件先行審核,條件符合后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換/發申請表;
(二)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及車輛彩色照片(45度角)2張;
(三)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稅完稅證明復印件;
(四)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車輛行駛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原件、復印件和委托函原件;
(五)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二級以上)原件;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與車輛所有人簽訂的網約車經營服務協議及車輛所有人駕駛所申請車輛的承諾書;
(七)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原件;
(八)車輛保險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一致,最長不超過8年,經營區域為申請經營服務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域。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車輛所有人終止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原發證機關提交該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原件和《要求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原發證機關審核后予以注銷該車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原發證機關應按規定注銷網約車平臺公司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輛所有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原發證機關應按規定注銷駕駛員個人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轉讓的,網約車車輛經營期限自動終止,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原發證機關提交該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原件和《要求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原發證機關審核后予以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許可條件和程序,依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6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不得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列入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不良記錄的駕駛員在3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
前款《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63號)中準入條件的(一)、(二)、(三)項內容,由各縣(市、區)公安部門核查并出具證明。
市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開放的數據交換與共享協議,實現相關數據互聯互通互認,提供申請人準入條件信息查詢。
第二十條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的從業資格證,且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并進行條件核查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補充完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網約車駕駛員考試考核基礎題庫并向社會公開,指定考核機構,簡化考核環節,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務。
第四章經營服務規范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運營服務應符合《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GB/T22485-2013)》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的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先行賠付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網約車平臺。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保證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且高于當地巡游車保險標準;性能安全可靠,保證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定期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五)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六)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車輛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網絡方式傳輸至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并向市價格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八)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十)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一)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二)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送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三)按照運營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按照運營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四)應當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五)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九)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十)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應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門;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達成的電子協議;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道路運輸經營服務。
第二十八條在省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預付消費服務的,其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預收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
商務部門、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開展的預付消費服務行為進行監管。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成立領導小組,交通、宣傳、經信、公安、財政、人社、規劃、商務、稅務、工商、網信、通信、金融監管、發展改革、價格、人民銀行、質檢等部門參加,統籌研究和協調當地網約車管理、發展工作。建立網約車監督管理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通過“雙隨機”行政檢查的方式,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在市本級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在市本級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在市本級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三條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有關部門應聯合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工商、公安和交通部門應加強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組織開展網約車駕駛員業務培訓、學習教育等活動,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