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房產局《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政策的補充意見》業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批準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政策的補充意見
市政府: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省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在《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的意見》(盤政發〔2007〕16號)基礎上,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房屋拆遷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有照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有照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調整為:
一類區磚混結構(房屋)180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假樓座)175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平房)1700元/平方米、磚石土木結構(平房)15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平房)1350元/平方米。
二類區磚混結構(房屋)175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假樓座)170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平房)1650元/平方米、磚石土木結構(平房)145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平房)1300元/平方米。
三類區磚混結構(房屋)170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假樓座)165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平房)1600元/平方米、磚石土木結構(平房)14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平房)1250元/平方米。
四類區磚混結構(房屋)165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假樓座)1600元/平方米、磚石木結構(平房)1550元/平方米、磚石土木結構(平房)135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平房)1200元/平方米。
2.拆遷城中村民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對1993年7月30日以前建造的房屋,以產權證面積為準,全部按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對1993年7月3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建造的房屋和1997年至2003年經土地清查處罰后補辦手續的房屋,以產權證面積為準,按一戶一宅原則,建筑面積在用地審批面積標準198平方米以下的(含198平方米),按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建筑面積在198平方米以上的,原則上不予補償,特殊情況可采取個案處理。
對2003年10月10日以后至2004年5月25日建造的房屋,以產權證面積為準,按一戶一宅原則,建筑面積在規劃審批面積控制標準96平方米以下的(含96平方米),按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超過96平方米不足198平方米(含198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拆遷房屋成本價予以補償;建筑面積在198平方米以上的,原則上不予補償,特殊情況可采取個案處理。
對2004年5月25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以產權證面積為準,按一戶一宅原則,建筑面積在規劃審批面積控制標準108平方米以下的(含108平方米),按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建筑面積在108平方米以上的,不予補償。
二、拆遷城中村民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市政府《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的意見》(盤政發〔2007〕16號)有照住宅房屋拆遷安置政策,結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款執行。
三、被拆遷人為低保戶的,每戶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獨一處房屋,按50平方米安置。對還原面積部分免交差價款;對增加面積部分按回遷樓限定價格的40%結算。
四、對只有唯一住房的,每戶面積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安置。對還原面積部分按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與回遷樓限定價格結算差價;對增加面積部分按回遷樓限定價格的60%結算。
五、對利用臨街有照平房從事生產經營并取得營業執照、依法納稅滿一年的“住改非”房屋,停業費按其經營面積的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20%給予一次性補償。
六、對于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無產籍住宅房屋(正房),居住人具有拆遷區域內的戶口,房屋歸屬無糾紛,且屬唯一一處住房的,經各區政府組織街道(鄉)、社區(村)認定,并在拆遷區域張榜公示后無異議的,參照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0%給予補償或安置。
七、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建和公益建設項目拆遷不具備安置條件的,實行貨幣補償。
八、城市房屋拆遷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見附件一,城中村生產設施、樹木、青苗補償標準見附件二。
九、本意見由盤錦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關于調整盤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的意見》(盤政發〔2007〕16號)中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補償、補助標準》(盤房發〔2003〕13號)和《原使用集體所有制土地的被拆遷人,生產設施、樹木、青苗補償標準》(盤房發〔2003〕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