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照顧錄取政策
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文件規定,符合下列照顧政策的考生,經各市、區招生部門審核后,在學校公示一周,可以給予降分錄取:
(一)軍人子女參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干〔2013〕138號)執行(必須提供各相關證件、服役部隊以及縣區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
1.駐“三類地區”、西藏自治區和“二類島”以及“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子女、烈士子女,按各類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30分錄取。
2.作戰部隊、駐“二類地區”和“第三類島”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及殘疾軍人”子女,以及“受到表彰獎勵”軍人子女,按各類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20分錄取。
注:軍人子女是指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二類地區”是指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三類地區”是指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二類島”是指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第三類島”指第三類島嶼;“高風險、高危害崗位”是指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作戰部隊是指擔任戰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斗部隊;“受到表彰獎勵”是指個人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因公犧牲及傷殘軍人”是指因公犧牲軍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
(二)具有江門市戶口的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和臺灣省籍同胞子女降10分錄取(須提供縣區級以上僑務或者臺灣事務部門證明)。
(三)考生戶口及父母雙方戶口均登記在我市農村村委會并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或考生戶口及父母雙方戶口均登記在我市農村村委會的純二女的女孩,在初中應屆畢業并參加當年中考者給予降5分錄取(須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服務證》)。
(四)具有江門市戶口,符合廣東省少數民族招生錄取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降10分錄取(須提供戶口簿原件)。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照顧錄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凡申報照顧錄取的考生,須出示各類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供學校審核、存檔,學校必須將符合照顧錄取的考生在學校或者有關媒體公示,再按程序報各市、區招生部門審批。考生提交照顧錄取申報材料的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