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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繳存單位、各受委托銀行,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等規定,西安地區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自7月1日起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
1、2018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2017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調整后的繳存基數自2018年7月起執行。
2、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規定,計算繳存基數的工資總額組成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高于2017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19443元),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凡超過三倍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在上下限范圍內的據實計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下列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1680元/月;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1580元/月;?邑區、周至縣1480元/月;藍田縣1380元/月。
西咸新區分中心、西鐵分中心繳存單位參照西安市城六區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二、繳存比例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要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分別為5%,上限分別最高不得超過12% 。
三、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兩部分構成,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月繳存基數分別與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的乘積之和。繳存基數、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數。
四、其他事項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繳存單位應按政策規定中的工資總額足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
2、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自本通知下發后,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做好各繳存單位、受委托銀行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的抽查與監督,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為繳存單位提供便捷服務。
3、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4、本通知最終解釋權歸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