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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學院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前身是1958年7月成立的韶關師范專科學校。1989年7月,韶關師范專科學校與韶關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韶關大學合并,1990年12月定名為韶關大學。2000年3月,經國家教育部批準,韶關大學與韶關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韶關教育學院合并升格為本科院校,更名為韶關學院(簡稱學校)。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面向社會、服務地方”的宗旨,樹立“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文化榮校”的理念,實施“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創新發展、協同發展、開放發展、和諧發展”的戰略,構建多學科、多層次、多元化協調發展的格局,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范辦學行為,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韶關學院;英文名稱:Shaoguan University。
第三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址為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大學路288號,設有大塘、韓家山、黃田壩等校區,大塘校區(主校區)位于韶關市湞江區大學路288號,韓家山校區位于韶關市湞江區大學路26號,黃田壩校區位于韶關市武江區惠民北路64號。
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教育部批準、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實行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韶關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為主的辦學體制,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
第五條 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以學生和教師為主體,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養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行為習慣、社會責任感、自主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韶關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體制。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逐步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港澳臺及外國留學生教育。
學校學科專業涵蓋文學、理學、工學、農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醫學、藝術學、歷史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以“對接產業,服務需求,扶強扶優,辦出特色”為導向,致力打造適應性強的高水平應用型學科專業集群。
第八條 學校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決策制度,完善專家咨詢、師生參與及合法審查相結合的決策機制,科學、合理地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學校與舉辦者和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調整辦學規模、形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計劃和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調整內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職員工,組織評審職稱。
(四)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頒發學業證書,授予或撤銷學位,收取學費及相關費用。
(五)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政府的交流和合作,創新辦學體制機制。
(六)管理和使用舉辦者、共建者提供的財產、財政資助以及受贈財物等學校資產。
(七)規劃和管理學校基本建設以及其他項目。
(八)依法可以自主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接受舉辦者、共建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二)尊重、維護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依法公開學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四)保護學校資產的安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首要任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完善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機制體系,構建多主體、多類型、個性化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注重學生思想品德、專業素養、個性特長、綜合素質、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遵循科學技術與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結合學校實際自主調整學科設置,優化專業結構。
第十四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編制和調整招生方案,依據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確定、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學優先保障機制,通過優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改革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建立、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評估監督體系,公布教學質量年度報告,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深化創新創業教育,加強實踐基地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完善協同育人體系,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樹立“以開放的視野辦學,辦開放的大學”教育國際化理念,開展國際合作辦學,利用國外優質資源,開拓師生的國際視野,不斷提升學校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八條 學校執行學歷和學位教育制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九條 學校把科學研究作為培養創新人才、推進科技創新的重要途徑,積極開展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提升學校的辦學水平和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條 學校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營造自由寬松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保障師生自主開展學術研究,依法保護學校及師生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以協同創新為引領,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加強創新人才和團隊的培養與建設,強化科研基地及與行業、企業合作基地的建設,為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供平臺支撐,鼓勵和促進高新技術與應用技能的開發與創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加強和改進科學研究評價機制,建立科學完善的評價體系,調動并激發廣大師生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科學研究的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