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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ᅠ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籍由省、市、縣(市、區)和學校分級負責。
省教育廳負責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宏觀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學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制定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式樣,直接負責廳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
省轄市和重點擴權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區域內普通高中學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發放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直接負責市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所屬普通高中學籍。
普通高中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學生學籍管理的具體工作,整理與學生學籍相關的資料,并按年度分類整理,統一歸檔。
第四條 普通高中應建立、健全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學生檔案應實事求是反映學生在校期間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學分修習等德智體美等諸方面的表現情況。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定結果是普通高中錄取的主要依據。普通高中學校按照招生規定,根據學生本人志愿,對考生德智體美等方面進行全面衡量,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予以錄取。
第六條 被錄取的新生,須憑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和有關證件,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學生及其監護人應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后兩周內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對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注冊,也不辦理延期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學籍采用省教育廳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輔號,主號一律采用學生的身份證號,輔號由學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不得更名。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有唯一的學籍輔號,嚴禁為普通高中學生辦理雙重學籍或為往屆生辦理應屆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錄取的學生,學校一律不得為其辦理學籍。
第三章 評ᅠ 價
第九條 評價要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歷程,要有利于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條 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學籍檔案,每學期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一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組織學生參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考試、考核,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的,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學分認定和各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情況,決定學生的升級、留級、畢業、結業。
第四章 升級與留級
第十四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課程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合格,且學年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升級。
第十五條 學生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可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留級。
學校應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高中三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留級。
留級學生應隨下一年級學生重新建立學籍輔號,原學籍輔號作廢。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由學校批準并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保留學籍。
第十七條ᅠ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學校批準并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繼續休學。
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休學兩年,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憑有關證明及時申請復學。學校應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
第六章 轉學與退學
第十九條 因正當理由確需轉學者,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轉學。原則上學生不得在省轄市市區和縣(市)內的普通高中之間轉學。
轉學學生的學籍輔號由轉入學校重新編排。
第二十條 學生轉出應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省轄市內跨縣轉學的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跨省轄市轉學的到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并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轉學的由省教育廳委托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跨省轉學證明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
第二十一條 轉入學生須持轉學證明、戶口簿、高中學籍檔案等材料經轉入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方可入學,由外省轉入我省的學生還須持有轉出省學籍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和成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