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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擬訂有關教育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全市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三)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督促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組織指導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工作。
(四)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督促檢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辦學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的落實情況。
(五)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對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六)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負責全市職業教育的統籌管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和教學管理。負責民辦教育的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市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幼兒機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指導全市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九)組織指導全市教育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做好來咸外國文教專家、教師及咸寧援外教師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教育方面的出國(出境)人員的審查工作及教育對外交流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后勤工作、電化教育、信息化建設以及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裝備工作;負責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指導有關的教育學會、協會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組織協調對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普通話師資培訓和測試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