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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財政局相關內容: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各方監督力量,進一步強化財政監督管理,加強財政財務管理,促進財政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及《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是湖南省財政廳根據財政監督檢查工作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單位推薦的原則,從各省直部門在編在職人員和各市州、縣市區財政系統在編在職人員中聘請協助開展財政監督檢查的人員。
第三條 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必須具有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有較強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遵守財政檢查紀律和廉政紀律,服從工作安排;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財務部門工作5年以上,或在財政系統從事監督檢查工作3年以上;
(三)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近兩年內考核評定在“稱職”以上。
第四條 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的主要職責:
(一)參加省財政廳組織開展的會計信息質量、部門預決算、專項資金檢查等各項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二)參加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工作會議和座談會,及時反映財政政策執行、財政改革實施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和相關工作動態,提出改進財政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工作的對策和建議等;
(三)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和省直各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要求,按照個人自愿的原則,推薦在職在編人員為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候選人,并填寫推薦表(推薦表樣式詳見附件1);
(二)省財政廳財政監督檢查機構對推薦人員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由省財政廳財政監督檢查局匯總后報廳領導審定,建立特邀財政監督檢查人才庫;
(三)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每屆聘期兩年。聘任期滿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的,可以續聘;聘任期滿未被續聘的,視為解聘。聘任期間,聘任人員因工作變動等不宜從事此項工作的,由本人及所在單位提出解聘申請,經省財政廳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六條 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負責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的日常組織、管理和聯絡工作。具體工作為:
(一)組織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參與有關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參加有關財政監督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和理論研究;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和要求,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三)加強與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所在單位的聯系溝通,及時通報特邀監督檢查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特邀財政監督檢查人才庫人員不足時,從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候選人中篩選報廳領導審定。
第七條 省財政廳抽調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開展監督檢查時,根據專項檢查工作需要從入庫人員中提出抽調參與檢查的初步人選,在征求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意見后,函告其所在單位(函告樣式見附件2)。
抽調參加監督檢查的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由所在單位按照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及參與檢查的天數,發放個人差旅費補助。
第八條 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參與財政檢查期間,應服從組織安排,履行如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檢查方案以及工作要求開展檢查工作,按時保質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檢查過程中所做的工作底稿及形成的其他資料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表述準確、內容完整;
(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對外泄露檢查情況和監督對象工作秘密;
(四)遵守財政部門的有關工作規定和行為準則,嚴禁借檢查之機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參與財政監督檢查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曾經或正在被檢查單位任職的;
(二)持有被檢查單位股票、債券或在被檢查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三)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四)被檢查單位與監督檢查員目前工作單位或曾經工作單位隸屬同一市州的;
(五)擔任被檢查單位常年會計顧問或代為辦理會計、稅務事項的;
(六)其他應回避的事項。
第十條 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在聘期內,如有以下情況將予以解聘,并告知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一)本人工作單位調整的;
(二)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
(三)違反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紀律、廉政紀律、保密紀律或回避規定的;
(四)以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定的行為的。
特邀財政監督檢查員在聘期內自愿要求解聘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和推薦單位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