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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內蒙古民族大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高職)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同時,學校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在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按學校規定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教學資源; (二)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科技服務、勤工助學、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照學校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學校教務處和研究生處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未請假或請假超過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

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并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并予以退回。

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報到日期辦理注冊手續。

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考勤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社會調查、科學研究等都應實行考勤制度。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上課或參加學校所規定的課程學習和活動時,必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附指定醫院證明或其它相關證明。

未經準假或請假逾期者,按曠課論。

輔導員應掌握學生出勤情況,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

任課教師有責任根據所授課程的特點和學生情況進行課堂考勤,每月向院教務部門交學生考勤登記表。

學生班長須如實記載本班學生上課出勤情況,每周向院教務部門交學生考勤登記表。

院教務部門主管學生考勤人員,應按照以上規定記錄、核查、匯總學生出勤情況。

第十二條 學生請假,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病假:學生憑指定醫院證明填寫請假單。

一周以內者,由班主任(或導師)同意、學院學工辦批準;一周以上、六周以內,由班主任或導師同意、學院領導批準,報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備案。

事假: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如需請假時,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寫明請假原因或附有關證明。

三天以內,經班主任或導師同意、學院學工辦批準;三天以上,二周以內經班主任或導師同意、學院領導批準;二周以上,由教務處長或研究生處處長批準,由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備案。

學生假期滿后,要及時銷假,若假滿需繼續請假,須提前續假,未獲批準無故不上課者,以曠課論。

對曠課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曠課時數按課表內實際上課時數計算。

教學實踐環節(如生產實習和勞動、畢業設計、軍訓等)和學校安排的有關活動按每天五學時計。

自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院證明及審批意見應當存在學院教務部門備查。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或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

考試成績的評定可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可采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級制(及格、不合格)記分。

第十六條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的具體辦法詳見《內蒙古民族大學本、專科學生成績考核及管理辦法》和《內蒙古民族大學研究生成績考核及管理辦法》,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結合學年鑒定、中期考核篩選和畢業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原因,經指定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由學校體育學院安排適當的健身活動,學生認真參加鍛煉后,即可視為體育課及格。

第十八條 根據校際協作培養的相關協議可跨校修讀課程。

在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三節 課程修讀 第十九條 免修:學生因轉學、轉專業、變動年級等原因引起學籍變動,符合同一培養層次的相同課程,成績合格,可申請免修。

第二十條 重修: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應當重修,并可多次重修。

不及格的選修課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選其他課程。

學生如對已合格的課程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修。

學生應在畢業前盡早完成課程的重修,對于畢業當學年第一學期修讀的課程(不含重修課),如不及格且無機會安排重修的,可以單獨組織一次畢業前重考。

第二十一條 輔修:學生可以在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申請輔修其他專業。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就讀專業的學業。

特殊情況下,如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或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專業的,可按學校規定提出轉專業申請。

學校同意后,可轉專業。

研究生入學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允許轉專業:所學專業撤消、調整或原指導教師變動,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的特殊需要;因傷殘或某種疾病經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應根據本學院各專業、班級容量等資源配置情況,提出接收轉專業學生條件、名額,并由教務處審核匯總后向全院公布。

轉專業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由轉出和轉入學院院長簽置意見,經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審定報主管校長批準。

相關手續于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

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市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六周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八條 休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附指定醫院證明,經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同意后報學校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審批并備案。

自休學申請批準之日起,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休學手續,回家治療休養。

第二十九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學期為單位,以一學年為限。

休學期限滿后仍不能復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教務處或研究生處批準,可繼續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二學年。

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

休學期滿未辦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第三十條 對休學學生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的行為負責。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復學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新生見第十條); (二)復學必須在每學期初進行。

復學者應于學期開學前一周持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學院(部)簽署意見,學校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審批后依其學習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或相關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三)在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期間(累計兩學年)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四)提前復學須經教務處或研究生處審批,各種費用按學校財務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期間,不得擅自來學校上課。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節 留、降級與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五門課程不及格需重修的,應予以留、降級;同時,由學院下達書面警示。

第三十五條 學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一)學生在校期間累計六門(含六門)課程不及格需重修的; (二)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或保留學籍等),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專業學制二年的; (三)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未辦復學手續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者;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未經請假逾期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七)本人要求退學者。

按上述規定的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或研究生處處長審核后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因特殊情況無法將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視為送交。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戶籍關系返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經診斷患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或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學習年限滿一年以上者同時發給肄業證書。

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四)退學學生已交納的各種費用,按學校財務處的有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五)退學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逾期不辦者由學院有關部門將戶籍關系轉出。

(六)退學研究生入學前為應屆本科畢業生,要求就業的,由學校報自治區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由于學習成績不合格達到退學規定的學生,可以申請試讀。

經學生所在學院推薦,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后成為試讀生,暫停正式學籍,降至下一年級試讀一年。

試讀期滿,經考試各門課程合格,則恢復正式學籍,否則作退學處理。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或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學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有下列情況之一,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個別課程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的畢業要求,但未達到留、降級規定的; (二)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但受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一條 凡準予結業的學生,結業后一年內,允許申請重修不合格課程,或申請解除留校察看處分;重修合格,達到畢業要求,或學校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學業成績考核達到要求,完成學位論文但答辯未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通過答辯者,可將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可授予碩士學位,并發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刑事處罰,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三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注冊,并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證明書。

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照《大學生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生活。

第五十條 學生自覺貫徹執行《關于大學生加強基礎文明建設的幾點意見》,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并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學生團體的成立應按照《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提出申請,報學校批準,并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按照《內蒙古民族大學校園文化活動管理暫行規定》,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學生按照《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社會實踐管理辦法》規定,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等活動。

學校鼓勵支持學生按照《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的要求,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五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

對未獲得批準,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要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條 學校按照《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學生進行住宿管理,學生應遵守規定。

第五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民主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依據《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獎勵實施細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主要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和頒發“獎學金”等形式來進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積極開展課外活動。

學生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具體管理辦法參照《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團體組織管理條例》、《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等文件執行。

第六十二條 對學生給予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條 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學校依據《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一)學生未經批準而缺席者,以曠課處理。

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按自動放棄學籍論處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學生應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違紀和作弊。

學生在課程考試時違紀和作弊,該課程總成績以“0”分記,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五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者,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學校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后,若受處分學生對該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允許學生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在學校監察審計處。

第六十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的具體程序是: (一)接到處分決定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論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三)申訴人如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復查決定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自治區教育廳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對進修生、委培生、脫產生、自考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七十條 本細則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從2005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

原《內蒙古民族大學學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其它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相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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