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劃一:
全國人大常委會20年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貫徹理論,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發展需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協調發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拓寬、創新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形式,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以憲法的法律體系,推進體系建設,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做好相關法律案審議工作
按照完善以憲法的法律體系的要求,根據五年立法規劃和常委會20年工作要點的安排,突出重點,對20年法律案審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繼續審議的法律案
(二)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部署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適時安排審議。
(三)預備項目
修改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行政監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礦山安全法、人民防空法。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房地產稅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電影產業促進法、糧食法、期貨法、社區矯正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還有一些立法項目,視情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
堅持黨的領導。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立法全過程。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主動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方面加強溝通,共同推進有關立法項目的立法進程。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的要求,調整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要主動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并逐步形成常態化制度。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牽頭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聽取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廣泛凝聚立法共識,把重大意見分歧解決在起草階段。對于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草案,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調研起草工作,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問題,積極督促、推動有關方面抓緊工作。對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規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加強溝通、緊密配合,督促有關方面制定新的配套法規或對已有的配套法規及時清理、修改,健全法律配套法規制定的跟蹤督促反饋機制。研究落實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創新需求,要從立法上積極研究可行路徑和解決方法。改革舉措涉及法律立改廢的,要及時啟動立法程序。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時修改或廢止。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
做好修改后立法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要根據修改后的立法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推動各有關方面和地方將修改后的立法法確立的新制度、明確的新要求,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中。通過舉辦培訓班、講座等形式,積極開展立法法的宣傳培訓工作。加強對地方積極穩妥地推進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工作的指導。
進一步加強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繼續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對于在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以外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可以會同有關方面,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時機和條件等進行研究論證。健全立法機關主導,有關部門參加,專家學者、企業事業單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的立法工作機制。繼續做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工作。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事項,可邀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進行論證咨詢。
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體地位,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分專業、有重點發揮人大代表的優勢和作用。把辦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同擬訂立法工作計劃、制定和修改法律緊密結合起來。健全法律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做好安排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律案的有關工作,更好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
多渠道、多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若干基層立法聯系點,或者依托有關省級人大常委會已經建立的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基層群眾和一線干部的意見。采取多種形式聽取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繼續推動法律草案一次、二次審議稿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常態化,逐步健全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研究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研究法律解釋的特點和規律,健全方法科學、程序完備的法律解釋工作機制。對于有關方面提出的需要明確法律規定具體含義或者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需求,要加強研究,及時予以回應,依法作出法律解釋。對于有關方面提出的關于法律實施中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要認真研究,及時答復,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加強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司法解釋等的備案審查,加大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力度。加強主動審查研究工作,認真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與有關方面共同探索建立備案審查聯動工作機制。繼續推動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規的常規清理機制。
抓好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大力開展理論研究,把握立法工作規律,指導立法實踐。繼續做好法律案起草、審議階段及其通過后、實施前的宣傳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重要法律的宣傳和輿論引導,與有關方面密切配合,準確解讀法律條文,使立法機關依法履職的過程成為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的過程。
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和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選拔任用、激勵保障等機制,積極推進干部交流。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深入開展理論學習,著力培養高素質立法工作人才。加強與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聯系,加強業務指導、經驗交流、工作研討。開好第二十一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
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劃二:
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全國人大常委會20年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快重點領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協調發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為實現“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良好開局、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偉大勝利作出新貢獻。
一、認真落實立法規劃,做好相關法律案審議工作
按照完善以憲法的法律體系的要求,根據調整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常委會20年工作要點的安排,對20年法律案審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繼續審議的法律案
(二)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三五”規劃、國防和軍隊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適時安排審議。
(三)預備項目
修改測繪法、礦山安全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檔案法、現役軍官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糧食法、原子能法、外國投資法(修改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房地產稅法、船舶噸稅法、煙葉稅法、公共圖書館法、電子商務法。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
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審議。還有一些立法項目,視情安排審議。
(四)做好改革試點授權決定相關工作
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依法及時作出授權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分別于20年8月、20年10月到期。授權決定實施期滿,對實踐證明可行,由有關方面及時依法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適時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結合相關立法工作統籌考慮。
正在實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改革試點授權決定,有關方面要認真做好審議試點情況中期報告的有關工作。
二、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和綜合指導。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切實保障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嚴格落實立法工作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需要黨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項、法律起草及審議中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把好立項關。健全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機制,推動、督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立法規劃、計劃及時組織起草法律草案,按時提請審議。涉及落實改革任務舉措等立法項目,要加強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相關立法工作。對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規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督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規,確保法律有效實施。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貫徹實施立法法,嚴格依照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職權。發揮立法機關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論證、聽證機制,建立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證咨詢制度。繼續做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工作。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研究制定健全憲法解釋工作程序的若干規定。堅持立改廢釋并舉,繼續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建立健全對授權決定到期后的處理機制。授權決定實施期滿,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法律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相關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權力。把辦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與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繼續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論證、調研、審議等工作。加強和改進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工作,逐步健全公眾意見采納反饋機制。扎實做好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注重聽取基層群眾和一線干部對立法工作的意見。
進一步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進一步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制,注重發揮各專門委員會在主動審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關規定,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圍繞常委會工作重點和立法工作情況,適應設區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實際情況,有重點地探索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認真做好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的研究處理、反饋等工作。
繼續做好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認真總結、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規律,指導立法實踐。做好法律案起草、審議和通過后的宣傳工作,重點加強審議階段的宣傳輿論引導,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和參與,使立法機關依法履職的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為法律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加強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導。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地方人大的經驗交流、工作研討,加大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的力度。深入開展對地方立法的調查研究,扎實推進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工作,推動加強設區的市立法能力建設。開好第二十二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繼續舉辦立法法培訓班。
大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按照“三嚴三實”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設,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對干部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誠、干凈、擔當,政治業務素質高的立法工作隊伍。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有計劃、有組織、多層次、多渠道地對立法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創新立法人才培養和任用機制,著力培養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選拔優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機制。加強立法智庫建設,落實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增強立法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