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日病假工資≥廈門市最低工資÷21.75×80%
例如:勞動合同約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工資的60%計發,則應滿足:月工資×60%÷21.75≥44.14(1200×80%÷21.75)。否則將以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即44.14元。
理由: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關于對“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規定的理解為:
1、該條規定的是病假期間的工資底線。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高于這個工資底線的病假工資。
2、在計算病假工資時,應按勞動者實際請病假的天數來計算病假工資。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數,在只要有病假時,這個月的工資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來支付。
3、2013年廈門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200元。并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所以職工的日工資為:月工資÷21.75;日最低工資標準為:1200÷21.75=55.17元。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者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