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事假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對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病、事假的管理暫做如下規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病假的,憑指定醫院(或本單位衛生所)醫師證明向單位領導申請病假。
(二)長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醫院證明。
(三)凡弄虛作假取得證明休病假的,一經查明,除按曠工處理外,須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
1、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2、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100%計發;
2、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90%計發;
3、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80%計發;
4、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70%計發。
(四)獲得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英模)、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五)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仍可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不計算工齡。
三、病假計算方法
病假按年累計計算。對跨年度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應與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時間合并計算。
四、事假管理
工作人員處理私事應主要利用節假日和公休時間,如須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工作人員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員事假的管理按國務院僑辦、勞動人事部、財政部(83)僑政會字第7號文執行。
五、事假待遇
(一)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時間工資照發。
(二)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
(三)因私出境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六十天的,按超過的天數扣發本人工資。
(四)事假期間,工作人員仍可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七、病、事假期間待遇的計算基數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含地區生活補貼)。
八、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病、事假管理辦法。
九、本規定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