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社保法和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后,企業批準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法、工資支付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病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必須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一般為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根據本地政策執行;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按照醫療期來計算: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勞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4)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1)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X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2)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單月計薪日X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4、不同城市對于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規定不同,具體依據本地政策執行。例如深圳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假期間工資。
5、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