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指導企事業單位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管理工作,在維護廣大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同時,保障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營造疫情防控期間我市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的良好氛圍,漢中市人社局近日及時發布八條勞動用工指南,回應企事業單位和職工群眾關切的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資待遇等政策規定和信息,同步推進疫情防控和職工權益保障工作,防止關鍵時期發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糾紛。
一是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隔離治療等情況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被派遣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間不能出勤的,企業不得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三是對被隔離治療期間不能出勤的勞動者,企業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四是企業按照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生活費。
五是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發放,參照企業延遲復工期間工資發放意見處理。
六是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七是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八是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