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由三種辦法組成,即我們通常稱的“原辦法”、“新辦法”、“試點辦法”,以三種辦法中的高值享受養老金。其中:新辦法比原辦法高出部分,要予以封頂限制。1999 年7 月1 日至2000年6 月30日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10 % ; 2000犯年7 月1 日至2001 年6 月30 日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20%; 2001 年7 月1 日至2 002年6 月30 日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30 % ;以此延續計入,至2004年7 月l 日以后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50 % ,由于實行了試點辦法,以后不再延續計入。
從2004年7 月起,實行養老金試點計發辦法。試點辦法比原辦法(原辦法與新辦法對比后的高值)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2 004年7 月1 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10 % ;以后每年按20%的比例遞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按實行計算的標準執行。
“原辦法”是指按國發(1978 ) 104號文件規定享受養老金人員,退休時以1995 年末封存的檔案工資,加上1996-1998 年社平工資增量 的40 % ( 19 96年7 月至1997 年6月退休的24元,1997 年至1998 年7 月退休的5 .76 元,1998 年7 月至1999 年6 月退休的18 . 57 元,共48 . 33 元)為基數,按參加工作時間確定計發比例后,再加上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檔案工資是等級工資的,工人l58.50 元,干部160 .50 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62 . 50 元;檔案工資是崗位技能工資的,工人132 . 50 元,干部134 . 50 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36 . 50 元)等待遇計發的養老金。
“新辦法”是指按國發(1997 ) 26 號、市政府( 1999 ) 33 號令及實施細則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根據某職工在崗時繳費情況及工作年限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整金構成。
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市區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0 %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存儲額÷120
過渡性養老金:被保險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辦法前(1996 年6 月30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再乘以1 . 4 %。
調整金:80元。
“試點辦法”是2004年7 月1 日起按黑勞社發( 2004)67 號《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計發的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l%。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式中“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
退休年齡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
計發月數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
退休年齡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
計發月數 | 195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164 | 158 | 152 | 145 | |
退休年齡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計發月數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注:該表數位為國函【2004】36 號確定值。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本人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 . 2 %的乘積。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