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賠償金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第一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
第二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用人單位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賠償金總額×N(70%≤N≤1)。 3、勞動者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賠償金總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份額。 注:不同地區政策有所不同,請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