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4000多萬人享有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養老保險,然而,25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這一局面如今得到改變。
10月12日,湖南召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動員部署會并宣布,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設定10年過渡期。這意味著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參加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過去長期存在的“雙軌制”將廢除。
如何繳費個人8%由單位代扣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都在此次改革范圍里。
那么我們以公務員小明(虛擬人物)為例,看看他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首先,應該如何繳費呢?省政府發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如何支取 不能提前支取可以繼承
小明提出了疑問,除了繳費比例,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怎么確定呢?
根據《意見》,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由不同部分組成(見制圖)。此外,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待遇有沒有變化 設10年過渡期基本保證待遇不降
小明33歲,已工作好幾年。那么他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算、發放呢?《意見》列舉了幾種不同的情況:
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這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不降低。
10月1日前已經退休、原工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了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退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小明要繳多少養老保險費
假設公務員小明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是4000元,因為個人繳納比例為8%,那么他每月需繳納320元。
職業年金可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此次改革,將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8%的比例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部分都計入職工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不再建立職業年金。
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商業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按月領取待遇,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附: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
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5〕3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給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1、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 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原工殘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調整增加。
2、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對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3、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執行。即認真落實我省文件規定的解困標準。
5、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出具《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表1),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將本地區的《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匯總表》(附表2)和總結報告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適當安排經費,確保這項工作按時順利完成。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南 省 財 政 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