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務員退休工資個人按工資8%繳費
《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計發分三種情況
《意見》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作出了詳盡規定。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一)10月1日后按此實施意見參保的人員,退休后按不同情況計發基本養老金: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二)10月1日前已經退休、原工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了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退休待遇,統籌項目內部分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職業年金繳費】 個人按工資4%繳費
此次改革,將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8%的比例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部分都計入職工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不再建立職業年金。
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梢淮涡杂糜谫徺I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商業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按月領取待遇。
【養老金監管】 單獨建賬、一崗雙責
意見規定,按照“制度統一、責任分擔、總體預算、適當調劑”的原則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改革后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仍由省、市、縣分別管理,基金發放出現缺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湖南省人社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楊長永指出,與此同時,在經辦過程中,要有嚴格的經辦流程,實行“一崗雙責”制度,經辦人員不僅有管理責任,還有監督責任。“人社部門已經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規程,我們省里面也即將印發!睏铋L永說。
【養老金使用】 不能提前支取,但可繼承
根據《意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公務員工資近期擬每兩年調一次
湖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意見已經印發,今后,湖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一年或兩年調整一次。
根據《湖南省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意見》,從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和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
據了解,這次在職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調整中扣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個人扣繳部分的基礎上減輕公務員規范津貼補貼中減少部分,人均實際增加僅300元!兑庖姟芬,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今后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
兼備商業養老保險 讓養老生活不遲暮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在實行多年以來,由于監控力度、金融通賬以及不合理的分擔機制等問題,越來越走向不健康的發展方向,而商業保險是個人根據意愿按實際經濟能力及需要保障的額度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是受法律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