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需公開招聘
公益性崗位的安置對象以就業困難人員中的特困人員為主。主要用于安置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和愿望且處于失業狀態的大齡失業人員(4050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或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殘疾人、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和社會成年孤兒等。同時,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管理類公益性崗位工作。
公益性崗位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對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等情況的,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并及時報告當地人社部門。
崗位實行申報制度。用人單位應提前向人社部門申請。人社部門核定崗位后,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或組織就業困難人員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
安排崗位單位可獲補貼
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簽訂合同、辦理社保、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的單位(企業),給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的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一般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鏈接
公益性崗位
公益性崗位是由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的崗位,如社區保安、保潔、保綠、停車看管等。對經營性、贏利性或有財政來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務性的崗位,不得確定為公益性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