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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益性崗位待遇規定,浙江省公益性崗位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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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幫助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或政策扶持設置,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輔助性、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崗位目錄見附件)。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應遵循“科學設置、適度控制、動態監管”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不得用于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的就業目標、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就業困難人員數量、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適時調整公益性崗位的規模、種類,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使用公益性崗位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屬地原則,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崗位申報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用人單位面向社會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用人單位也可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招用。招用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應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及時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有異議的,不予錄用。錄用情況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公益性崗位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可通過簽訂公益性崗位上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向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全日制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如實報送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勞動報酬、崗位履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含上崗協議,下同)等情況。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履行對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職責,提高其業務能力和技能水平;對用人單位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等政策。補貼標準、申領發放程序由縣級以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第十條 健全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正常退出機制,對因政策享受期限屆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退出公益性崗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核實,停發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提供崗位信息、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加強對退出人員的就業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完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數據庫,及時掌握公益性崗位及就業人員的增減變動和勞動報酬發放、崗位履職、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發放等情況,實現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各地可以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組織提供公益性崗位開發、人員招用和管理等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對公益性崗位開發使用情況和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繳納、勞動報酬發放、崗位履職情況等進行檢查,并開展績效評估。對檢查不合格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資格。對發現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取消其上崗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開發并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可按各地原有規定執行至政策享受期限屆滿。《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發布〈公益性崗位指導目錄〉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262號)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公益性崗位開發指導目錄


    附件

    浙江省公益性崗位開發指導目錄

    1.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類崗位。包括勞動保障協理、就業援助、創業服務、用工監測統計等。

    2.基層農業服務類崗位。包括科技協理、護林防火等。

    3.基層醫療衛生類崗位。包括醫療衛生協理、計生協管等。

    4.基層文化科技服務類崗位。包括文化協理等。

    5.基層法律服務類崗位。包括法律協理、民事調解等。

    6.基層民政(托老托幼)助殘服務類崗位。包括民政協理、護理服務(老年人、殘疾人、幼兒)、社區助老助幼助殘服務、社區便民服務(配送、食堂等)、社會救助協理等。

    7.基層市政管理類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業、殯葬、治安、工商、市場、稅務、流動人口、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協管,村級規劃建設等。

    8.基層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服務類崗位。包括保安、保潔、保綠,園林、公共設施、水電管理等。

    9.其他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備案后納入開發范圍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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