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我市執行的高溫補貼標準為2015年8月1日下發的《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其中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據悉,各類企業要履行防暑降溫工作主體責任,按《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落實防暑降溫工作措施,調整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確保夏季生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
2016青島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青島市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全部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企業現執行的防暑降溫費低于上述標準的,應改按上述標準執行;生產條件特別艱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
《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
1、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2、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3、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上午11時至下午4時應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4、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該發不發可撥打8139170舉報
“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采訪中一些勞動者及企業存在這樣的看法。對此,市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要求現金發放,該發不發屬違法行為。
據介紹,根據規定,企業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高溫補貼必須以現金形式發放。對此,每年,我市勞動監察支隊都會對高溫場所進行勞動保障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若發現企業未發放高溫補貼的情況,會按規定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
記者了解到,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若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撥打8139170舉報維權。
高溫作業中暑 也能申請工傷
火辣辣的陽光,滾燙的熱風,雖然一年中最熱的天氣還沒到來,但想想這即將到來的天氣也讓人難耐。高溫天里,企業應如何合理安排員工工作時間?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根據2011年我省下發的《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 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中暑也算工傷,很多上班族并不了解。記者了解到,根據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等4部門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診斷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可持職業病診斷證明書,30日內到屬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