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計發離退休費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2007〕8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由省、市、縣人事、財政部門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含教師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下同)和當地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省、市、縣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同級政府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
(二)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學校要負責做好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的自查工作,如實上報發放情況;學校主管部門要負責做好所屬學校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的核查工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清理規范工作的指導,做好津貼補貼項目的保留、歸并和取消工作,科學合理地確定績效工資的項目和標準,將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
在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所屬各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總量,并進行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是學校搞活分配的重點。
1.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實施。基礎性績效工資統一設立基礎津貼和農村艱苦學校津貼兩個項目,除此之外,各地不得自行設立其他項目,各項目具體標準由各級人事、財政和教育部門制定,按月發放。
基礎津貼由省、市、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對義務教育學校現已發放的生活性和崗位性津貼補貼項目進行清理規范后歸并設立,基礎津貼按照崗位適當拉開差距。工作人員崗位(職務)發生變動時,基礎津貼從崗位(職務)發生變動的下月起執行相應的標準。
農村艱苦學校津貼主要體現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學校的傾斜,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從教。農村艱苦學校津貼為扣除基礎津貼后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剩余部分。各市、縣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學校的地理位置、條件艱苦程度等因素適當區分,對條件特別艱苦的學校給予更多的傾斜。農村艱苦學校津貼,調離后不再享受。
2.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施。獎勵性績效工資可設班主任津貼、考勤津貼、超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
班主任津貼主要體現對班主任的傾斜。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進行歸并,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考勤津貼主要體現學校對教職工出勤率的考核情況。
超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應作為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師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實施意見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實施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按照實施辦法并結合本校實際,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干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校長的績效工資,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確定。其中,校長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納入本校基礎性績效工資統一發放;校長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學校主管部門可從同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拿出一定額度,設立校長津貼,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校長的績效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四)為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校公開。
(五)績效工資實施后,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地方自行建立以及國家規定之外自行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的津貼補貼一律取消。
四、相關政策
(一)《*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要按照促發展、保穩定的原則和要求,由學校統籌考慮。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按中紀發〔2008〕40號文件執行。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按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市、縣人事、財政部門確定,按月發放。退職人員,按照同職級退休人員標準的70%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退休人員執行上述生活補貼后,除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外,其他津貼補貼項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發放。今后退休、退職的人員,從退休、退職的下月起,按退休、退職人員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四)經批準受聘到兩類崗位上工作的義務教育學校人員,基礎津貼按執行崗位工資所對應的崗位確定。
(五)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基礎津貼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和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明確崗位前,初期基礎津貼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明確崗位后,基礎津貼按所明確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津貼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確定。
(六)其他新進入學校人員,按所聘任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津貼標準。
(七)經組織批準掛職鍛煉、派出學習、支教、培訓的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可比照原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
五、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縣級財政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級財政要強化責任,加強經費統籌力度,對財力薄弱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給予適當支持。
(二)規范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當地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地方,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六、組織實施
(一)省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本實施意見制定,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批準后實施。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由市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按本實施意見制定,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批準后實施。縣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由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制訂,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后,再報省轄市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準后實施。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各級人事、財政、教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確保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及時、足額到位。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教師隊伍穩定,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