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9月1日至2017年底,對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包括進口)的純電動以及符合條件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三類新能源(1225.32,8.560,0.70%)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公布車型目錄。
政策內容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四、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五、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六、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七、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
對“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其進口小汽車,包括境內購置的進口小汽車。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應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
摘自《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4〕765號)
退稅政策
納稅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符合規定可以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核實,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審批手續,將應退還的車輛購置稅退還納稅人。
(一)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二)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經銷商的退貨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2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2.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3.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稅證明正本。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工作標準和要求
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申報信息和稅款繳納情況;
(2)審核《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調閱申請退稅車輛的電子檔案和實物檔案,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核對,確定是否符合退稅規定;
(4)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