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特點:
車輛購置稅除具有稅收的共同特點外,還有其自身獨立的特點: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1.征收范圍單一
作為財產稅的車輛購置稅,是以購置的特定車輛為課稅對象,而不是對所有的財產或消費財產征稅,范圍窄,是一種特種財產稅。
2.征收環節單一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它不是在生產、經營和消費的每一環節實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進入消費領域的特定環節征收。
3.稅率單一
車輛購置稅只確定一個統一比例稅率征收,稅率具有不隨課稅對象數額變動的特點,計征簡便、負擔穩定,有利于依法治稅。
4.征收方法單一
車輛購置稅根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實行從價計征,以價格為計稅標準,課稅與價值直接發生關系,價值高者多征稅,價值低者少征稅。
5.征稅具有特定目的
車輛購置稅具有專門用途,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統籌安排。這種特定目的的稅收,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統籌合理地安排資金,又有利于保證特定事業和建設支出的需要。
6.價外征收,稅負不發生轉嫁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車輛購置稅稅額,車輛購置稅稅額是附加在價格之外的,且納稅人即為負稅人,稅負不發生轉嫁。
作用:
1.合理籌集建設資金
國家通過開征車輛購置稅參與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更好地將一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財政資金,為國家籌集更多的資金,以滿足國家行使職能的需要。第一,車輛購置稅是在消費環節征稅,具有經常性的特點,只要納稅人發生了購置、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就要納稅,這就比對所得課稅和商品課稅具有及時性。第二,車輛購置稅按統一比例稅率課征,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第三,車輛購置稅是依法征收的,具有強制性和固定性,因而其收入是可靠的。因此,車輛購置稅更有利于依法合理地籌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從而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2.規范政府行為
需要有健全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以保證其快速協調發展和健康運行。首先,由于稅與費之間的本質區別,以費改稅,開征車輛購置稅,有利于理順稅費關系,進一步完善財稅制度,實現稅制結構的不斷優化。其次,“費改稅”改革,不但能規范政府行為,遏制亂收費,同時對正確處理稅費關系、深化和完善財稅體制改革也能起到積極作用。
3.調節收入差距。
車輛購置稅在消費環節對消費應稅車輛的使用者征收,能更好地體現兩條原則:第一,兼顧公平的原則。兼顧公平的原則,就是要保護合法收入,取締非法收入,整頓不合理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因此,開征車輛購置稅可以對過高的消費支出進行調節。第二,納稅能力原則。即高收入者多負稅,低收入者少負稅,具有較高消費能力的人比一般消費能力的人要多負稅。
4.配合打擊走私和維護國家權益。
首先,車輛購置稅對同一課稅對象的應稅車輛不論來源渠道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稅率征收,具有同一應稅車輛稅負相同的特性,因此,它可以平衡進口車輛與國產車輛的稅收負擔,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其次,車輛購置稅在車輛上牌使用時征收,具有源泉控制的特點,它可以配合有關部門在打擊走私、懲治犯罪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最后,對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含關稅、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對進口應稅車輛征收較高的稅收,以限制其進口,有利于保護國內汽車工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