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18日審議《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表明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進入深水區和實質階段。
從“陽光工資”到摸隱性收入“家底”,高管薪酬逐漸收斂。然而,高管收入與企業業績脫節、從薪酬到福利處處跑冒滴漏等問題仍然屢見不鮮。與此同時,同行業不同企業、企業內部高層與普通員工薪酬差別之大飽受詬病。
約束過軟
巨虧與高管高薪屢屢同時出現
近年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積極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薪酬結構不盡合理、薪酬監管體制不夠健全等問題。
旱澇保收、高管高薪似乎已成“定律”,翻閱近幾年上市央企年報和機構調查不難發現,央企員工的平均年薪普遍超過10萬元,高管年薪超過30萬元的比比皆是。即便出現大幅虧損,高管年薪依然“高高在上”。
中海集運年報顯示,全年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巨虧,但其董事長仍然拿到了79萬元年薪。,中集集團凈利潤同比下降47.46%,但時任董事麥伯良薪酬高達998萬元,6位副總裁中3位報酬超過350萬元。
根據國資委有關調查,即便仍然處于后金融危機時代,一些企業經營困難重重,央企負責人薪酬平均水平仍達到了72萬元。
巨額國有資產虧損與“不食人間煙火”的高管薪酬屢屢同時出現,刺痛人們眼球。人們不禁質疑,國企高管的薪酬究竟是怎樣制定的,在多大程度上有其合理的一面?
事實上,最初的國企高管薪酬形成機制“雛形”為2004年國資委出臺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單元構成。
值得深究的是,從2004年的暫行辦法,到2008年《關于整體上市中央企業董事及高管人員薪酬管理的意見》出臺,再到,國家啟動董事會授權試點改革提出“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均無一例外強調負責人薪酬與績效掛鉤。然而,天價薪酬與巨額虧損并存的局面卻長達10年仍難改變。
整治重點
堵住“機制內”“體制外”兩個漏洞
值得一提的是,與以往歷次聚焦央企和國企薪酬制度的文件不同,這次意見的主體被明確為“中央管理企業”。專家表示,這說明,此次薪酬待遇制度改革的范圍不僅僅包括了國資委監管的113家央企,還擴展到各部委管轄20余家金融企業以及中央部門(單位)管理的100多家非金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型企業。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以往大家的目光總是盯著央企,但近年來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央企的二級公司,暴露出的問題更加嚴重。
據專家介紹,國資委監管的央企,因其薪酬管理制度經過多年摸索,機制逐漸趨于合理,往往薪酬不敢特別離譜,但是由于央企二級公司待遇歸公司經營者管,因此二級公司比一級公司薪酬高的情況非常普遍。
據記者了解,一些國企地方上的二級分公司高管薪酬可拿到總部同級別管理層人員薪酬的2倍,個別高管薪酬是普通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不止。
在專家看來,當前急需堵住的除了“內部漏洞”,還有銀行等金融機構薪酬形成機制不透明這一外部漏洞。作為百姓眼里“穩賺不賠,坐收千金”的典型,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屢屢突破百萬元。
定酬參照
須先“弄清身份”再談薪酬
國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如一把利劍,直指收入分配中“難啃的骨頭”。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表示,完善中央管理企業薪酬制度,應當找準參照系。
——看貢獻。“一些壟斷性行業,很大程度上其競爭力來源于制度性壟斷,與企業高管本身的水平并無太多關聯。這樣能力與工資不匹配,薪酬與貢獻相脫節的高收入就應當被調節;而對于一些競爭性領域的企業高管,特別是一手把企業做大做強的,就應當發揮薪酬激勵機制,適當給予高薪酬。”經濟學者馬光遠說。
——看性質。李錦說,“要設定國企高管的薪酬標準,就必須堅持對企業和高管進行分類。”
專家認為,一是將國企分為競爭性公司和公用性、壟斷性公司,前者參照市場標準并略低于市場,后者參照公務員薪酬標準;二是將高管分為組織任命和市場競聘兩種,前者略高于公務員標準,后者參考市場標準并且略低于市場價。
——先透明。一位銀行界人士表示,應當加強金融行業高管收入信息披露,再看看拿高薪合理不合理。
“本輪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不但應遵循市場化的根本原則,還要符合的基本國情。企業要引入現代企業管理機制,負責人要加快‘去行政化’,不可能‘富’與‘貴’兼得。”李錦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