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文件重發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分配[2004]227號
各中央企業:
建立有效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激勵與約束機制,完善中央企業業績考核體系,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國資委制定了《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企業實際,認真執行,并及時反映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有效的中央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企業負責人)激勵與約束機制,促進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及企業其他負責人是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列入中央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管理權限范圍內的企業負責人。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 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薪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與經營業績掛鉤。
(二) 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 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維護出資人、企業負責人、職工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 堅持薪酬制度改革與相關改革配套進行,推進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市場化、貨幣化、規范化。
(五) 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提倡奉獻精神。
第四條 按照本辦法進行薪酬管理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已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穩定;企業負責人的工作責任、任務和目標明確。
(二) 與國資委簽訂《中央企業負責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
(三)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進行了勞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時發放職工工資,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近三年企業工資管理無違規行為。
(五) 內部基礎管理規范,財務報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六) 已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機制。
第二章 薪酬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單元三部分構成。中長期激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基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所承擔的戰略責任和所在地區企業平均工資、所在行業平均工資、本企業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七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采用經審計并通過國資委審核確認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數據計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條 企業其他負責人的基薪,由企業根據其任職崗位、責任、風險確定,應采取民主測評等多種方式,合理拉開差距。
第九條 因主輔分離、減員增效等因素,導致企業規模發生變化,相關規模系數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當期的任期內不核減。
第十條 績效薪金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以基薪為基數,根據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級別及考核分數確定,具體規定按《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號)執行。
第三章 薪酬兌現
第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基薪列入企業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純凈薪金列入企業成本,根據考核結果,由 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其中,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40%延期兌現。
第十三條 延期兌現收入與企業負責人任期資產經營考核結果掛鉤,具體規定按《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號)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由個人 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基薪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