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舉行見面會,介紹7月1日正式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制定背景,以及歷年來我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歷程。據介紹,隨著養老金“雙軌制”迎來“并軌”曙光,下一步將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
工資福利
新老制度銜接 會預留過渡期
《條例》第32、33條提到了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2006年,國家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就確定了這個工資結構,《條例》將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資處負責人介紹,過去的改革側重調整工資水平,2006年后則更側重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解決工資管理和調控機制不健全的問題。
了解到,我區對事業單位各級績效工資制定了水平控制指導線,事業單位工資與機關單位類似,只是分配上更為靈活,更有激勵性。
“《條例》出臺后,大家關注度最高的有兩點:一是繳納社保后,工資結構是否會改變;二是退休時,待遇如何與社會保險接軌。”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實行一崗一薪,崗變薪變,退休后也以退休時的崗位來確定待遇,體現的是在職時的資歷、年限、級別等,這與社會養老保險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計發模式。國家應該會統籌考慮新老制度銜接的問題,會預留一個過渡期,其間保證待遇不降低。
據介紹,近期以來,一些媒體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有誤讀。實際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目前并未進入實際操作階段,具體方案要等配套文件出臺后才能確定,各省市再根據各自情況進行銜接。
養老保險
改革同步推進 強調三方責任
我國的職工養老保險,最早的探索距今近30年,按類別分成兩類,一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據介紹,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大致框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同。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1986年我國開展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為起點,從勞動合同制工人著手。1987年,我國建立了退休人員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制度,解決企業退休人員退休費畸輕畸重的問題。
1991年,國務院下發《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企業固定職工也要繳費。1995年,我國初步提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設想,并開展試點。當時個人賬戶有“大”、“小”兩種,我區選擇的是大賬戶方式,即個人賬戶規模按11%設置。
1997年
年,國務院下發《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采取“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模式,基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再按照本人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進行計算,而是與本人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掛鉤。200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保障公平的基礎上,更加突出效率問題,即個人貢獻問題。
近30年來,機關事業單位也在探索養老保險改革。1993年,一些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也納入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疇;1994年,包括我區在內的多個省區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但起點低,僅實現各市、縣級統籌;2007年,國家又在5個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為《條例》總結經驗。
如今,養老金“雙軌制”終于迎來“并軌”的曙光。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負責人透露“下一步應該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仍沿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的模式。基金籌集仍執行“單位+個人繳費、國家予以補助”的辦法,強調三方面的責任。
據悉,目前,整個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仍待國家人社部制定,我區正在積極配合做好基礎準備工作,等國家相關配套文件出臺后,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人事管理
“空檔期”被終結 從此有法可依
早年參加工作的人士大多記得,過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機關單位公務員統稱為“干部”,管理上區別不大。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正式實施后,公務員管理有了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仍一片空白。《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也于2006年廢止,直到才出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在長長的“空檔期”,事業單位依據政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管理。
《條例》從2002年醞釀到正式實施,歷時12年。細看《條例》,很多內容此前都分散于各項規章中。如今,這些條款上升到法律層面,意味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無法可依的歷史從此終結。
《條例》的出臺影響甚廣。自治區人社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負責人介紹,全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3153萬人,其中我區有33807家事業單位,從業人員總數91.2476萬人(全區公務員約20萬人),是一個龐大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