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役待遇制度自建立起來,歷經多次調整,項目逐漸健全完善,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退役費隨基本工資調整而大幅增加。2011年,總部又大幅提高了義務兵退伍費標準,由每人400元提高到2000元。
退役費涉及個人切身利益,廣大官兵普遍關注,總部制定了統一標準,但因人員類別、服役年限和工資檔次等不同,退役費結算金額不盡相同,退役軍人可以根據以下原則自行計算核對退役費。
義務兵退伍費包括:
一是退伍補助費。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二是離隊下月津貼。按照當月標準發放。
三是當月剩余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根據實際天數和塬享受標準發放。
四是離隊差旅費。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五是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準,將用于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其中, 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對于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準,發放醫療補助費,標準為50~200元不等。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從2011年11月起,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標準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為例,如果選擇自主就業,即可在正常計發的退役費之外,領取4.5萬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間如果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軍隊干部轉業,發放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師職(含技術6級和正局級)以下轉業干部。
(1)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無生活補助費。
(2)8-9周年的,發3個月生活補助費;
(3)9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生活補助費,但累計不得超過16個月
軍隊干部轉業,發放安家補助費的條件、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師職(含技術6級和正局級)以下干部轉業,軍齡在14周年以內的,發4個月本人月工資;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增發0.5個月工資。
軍隊干部轉業費發放具體規定是:
(1)9周年以上軍齡不滿1年的本月按周年標準發給;
(2)軍齡時間從批準參軍之曰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軍齡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
(3)轉業證件所需照片費自理;
(4)轉業被分配到邊遠地區二、三類地區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于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到二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到三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的本人月工資。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區劃分,按照勞動人事部[1993]第064號《關于邊遠地區范圍的通知》執行。
軍隊干部復員,發放復員費的條件、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發放干部復員費的條件和標準是:
(1)軍齡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自愿復員的干部1.5個月的本人月工資。而判過刑批準復員干部發1個月的本人月工資;
(2)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的自愿復員的發2.5個月的本人月工資。而判過刑批準復員的發2個月本人月工資;
(3)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自愿復員干部3個月本人月工資。而判過刑批準復員的發2.5個月本人月工資;
(4)軍齡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的自愿復員的發4個月本人月工資。而判過刑批準復員的發3個月本人月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二分之一計發。
軍隊干部復員,發放安家補助費的條件、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干部復員,安家補助費發放條件和標準是:
(1)軍齡10周年以內的干部,復員到大中城市的,發給0.5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發1個月本人月工資;
(2)軍齡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復員到大中城市的每年發1.5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發2個月本人月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1年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