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的定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加班的限制、例外及禁止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勞保綜發【2003】2號),加班工資及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約定的工資確定。
(二)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可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在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
(三)其它情況下,按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
另外,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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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繳個稅?
據專家介紹,根據我國個稅法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專家介紹。
加班費屬于工薪收入嗎?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個問題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也是當前一個存有爭議的話題。
我們知道,《個人所得稅法》至今已經先后進行了6次修訂,是修訂頻率較高的法律之一。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從2011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3500元。新稅法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由于工作需要員工進行加班,盡管所犧牲的是個人休息時間,所得到的報酬仍然應當屬于工薪收入。從這一點上看,費先生所在的科技公司扣繳加班費的個人所得稅并無過錯。
但是,根據新稅法第4條第3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允許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那么,加班費是不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呢?目前,在這一點上頗有爭議。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就曾有這樣一份提案:“將加班費納入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范疇,免征個稅”。其理由是,按國家規定,加班費是8小時之外的額外勞動收益,屬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范疇,不應納入個稅范圍。
其實,與新稅法同步實施的還有經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此條例對稅法所涉及的有關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第13條中規定:“稅法第4條第3 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人士針對這一問題也曾作出過專門解釋: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
既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已經加以界定,并未將加班費納入其中,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又是個人所得稅有關工作的執行部門,這些解釋是比較具有權威性的。為此,在國家有關政策尚未作出調整之前,加班費應當并入工薪收入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