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戴某進入江蘇鎮江某電子公司當一名一線操作工,月工資2000元,另有獎金。2013年8月,戴某與朋友聚會時不慎摔傷,用了兩個月時間治療和康復。讓戴某郁悶的是,自己休病假期間,公司每個月發的病假工資只有600元,公司解釋發放依據是“公司規定”,而當時鎮江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與公司溝通無果后,戴某通過微博聯系鎮江市總工會,詢問: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確定職工的病假工資?對此,市總工會給予了解答。
法律貼士
對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存有不少錯誤認識。如有的單位認為,勞動者生病期間,沒有為單位提供勞動,因此單位完全可以不支付任何報酬。有的單位認為,病假工資發多少,單位說了算,等等。
如何計算病假工資,縱觀各地關于病假工資的立法,主要有3種模式:
模式一:根據職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為代表。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病假工資基數×計算系數×病假日。
模式二:根據職工的工資,按一定比例支付。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假期間工資。
模式三: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支付。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蘇為代表。
3種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個方面是相同的,那就是,都規定了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其依據來源于《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特別提醒
本案還涉及病假制度的制定問題。病假制度,屬于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員工這3個法律要件。
本案中,鎮江市總工會第一時間與戴某所在公司取得聯系。在全面了解的基礎上,市總約請公司人力資源部,提醒他們,公司可以根據單位實際制定病假制度,但必須依法制定。一是相關內容必須合法,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樣公司每月發放600元的病假工資明顯不合適;二是病假制度需提交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公司應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及時告知每個員工;三是公司應制定關愛生病職工的制度。對此,公司表示愿意重新修訂病假制度,并依法補足戴某病假工資差額部分。戴某對此結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