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病假工資,是一個不能疏忽的問題。最近,有相當一部分市民向12333電話咨詢中心詢問病假工資標準。據了解,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自己有用人權,也就有決定病假工資多少的權利,因此自定一套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既違反了政策又損害了職工的利益。其實,病假工資也有“最低標準”。
[案例]小馮是一家私營企業的員工,因感冒發燒,向單位請了3天病假。單位雖然批準了小馮的申請,但同時告訴小馮,根據單位的一貫規定,一個月中只要請了病假就要扣除50%的工資收入。小馮收入本來就不高,一旦被扣除一半,到手的工資就更少了。對此小馮難以接受:單位對病假工資這樣的計算是否合法合理?國家和上海市對病假工資的計算是否有統一的政策規定?
[分析]小馮單位的做法確有不當之處。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請病假,不但有病假待遇,而且病假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都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單位不能想給多少就給多少。
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四、病假天數的確定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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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企業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現行標準為每月508元)。
2、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