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一:我現在懷孕7個月了,單位對我不錯,把我的工作量壓到最低。可是最近聽說長工資了,我周圍的同事都長了。如果沒有給我長,是否屬于合理。在我懷孕-4個月時,因為身體不適就請了假。那時單位只發給我400多元,但我了解,國家規定每月最少不是不能少于545元嗎?請問單位這樣做是否對。
勞動法律師解答:女員工正常休產假期間應當享受基本工資待遇,但是在法定的90天產假前后,因身體原因休病假,則用人單位需支付不低于當地最底工資標準80%的疾病救濟費(就是病假工資)。
法律咨詢二:國家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強制性福利,同三險一樣,自999年4月份以后單位都應給上。我就此詢問我們單位有關人員,他們說:“國家是有規定,但不像三險那樣有人查有人管。如果想告都沒有人管。現在有60%的用人單位沒有給上。”我想問一下真的是這樣嗎?
勞動法律師解答: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工資的一部分,對為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國家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辦理該項事宜。現在由于法律監管存在強制力不夠強的問題,確實有部分企業沒有為員工辦理,如果員工有異議,可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