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及參公管理單位均將參加工傷保險
從省人社廳獲悉,《關于江蘇省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近日出臺,今后機關及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都要參加工傷保險,我省工傷保險制度填補上最后一塊空白。
此次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為全省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編制內的全部工作人員。用人單位編制外的各類用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駐寧省屬和部屬用人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省本級統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負責管理;其他省屬和部屬用人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編制內全部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國家規定的最低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服從組織安排在用人單位之間流動,或者在與企業及其他單位之間流動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接收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在當地申報繼續參保。工傷職工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