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全面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
從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貫徹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日照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日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全面推行。
據了解,《通知》要求,日照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充分考慮干部職工意愿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要積極研究推動年休假計劃的落實措施,全面推行“A、B角”工作制度,完善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定期公布本單位年休假計劃執行和調休情況,接受本單位干部職工和群眾監督。
同時,《通知》強調各級各部門要建立涵蓋本單位全體人員的年休假計劃臺帳,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休假的,要經本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同意,經過2次調休后仍無法在當年休假的,方可認定為符合“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條件,可申請發放年休假工資報酬。
附: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