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就開始施行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也已于2008年9月18日起就開始施行。根據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也就是說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而不是根據對企業的貢獻大小來確定的。那么年休假天數到底應該怎么計算呢?很多人弄不清楚。下面將年休假的計算方法總結如下:
1、累計算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比如北京李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3年,那么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
2、打折算
(1)對于剛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后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這一規定,在保障了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這里的日歷天數,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比如前面提到的李先生在甲單位干滿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工作已滿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10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10天=4.2天。由于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4天。從在新單位工作的第二年起,李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第一種累計算了。
(2)單位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是當年的年休假還沒享受到,年休假怎么算?
對此,《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這里確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