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實際上,在表決前的草案中,還有一句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基本平衡”。因為許多代表提出,公務員的層級比較多,企業人員的層級比較少;企業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務員的工資與企業人員的工資很難做到基本平衡。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了上述語句。
最終,確定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就剩下“工資調查制度”。法律于2006年規定的這項制度,至今還沒有在國內真正實現,因此現行公務員工資水平實際上缺乏一個法定的、明確的標準。
尤其,法律在公務員工資水平與“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之間的相對關系上用語模糊,既未說高于,也未說低于,還刪去了近似“等于”的用語。在這個問題上的民間意見也相當不統一:有認為公務員工資應當基本等同于社會平均工資的,有認為應該略高于的,還有認為不應超過這個水平的
公務員工資與企業員工工資本質相同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工資福利研究室主任何鳳秋認為,公務員工資水平高低是一個相對問題。任何工資制度的建立必須首先確定參照系,在確定和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時,也要有一個客觀的參照標準。
從世界各國的公務員工資管理的實踐來看,多數國家選擇了將市場工資水平(即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作為參照體系,美國法律就規定公共部門工資與私營企業人員工資大體持平。從勞動力市場供給看,公務員工資與企業員工的工資本質上是相同的。政府與企業既然同時作為需求方在勞動力市場上競爭,政府既然希望吸引人才并將其保留在公務員隊伍中,那么,在確定公務員工資水平時,就需要參考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
但她也指出,工資水平的調整是一個決策過程,需要同時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公眾接受的程度及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