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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務員休假規定,最新青海公務員年休假最新政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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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務員休假制度

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對原請假制度作了修訂,具體規定如下:

一、各種假期規定

1.病假:

工作人員因病請假須出具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單。

病假期間待遇:

(1)工作人員累計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基本工資。

(2)工作人員累計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不同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累計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不同標準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5%。

(4)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和全年累計病假達到3個月的,當年年終獎金不再發給。

(5)其他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條件的,病假期間按規定待遇執行。

2.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家務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準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直接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后補辦手續。

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則掌握。

(1)全年事假累計在15天以內的,原工資照發。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可以用當年年休假沖銷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再按本規定處理;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按以下標準計發工資: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從第15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發給;

(3)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2天,從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人事假期間的職務與級別工資和當年年終獎金。

(4)工作人員事假無故超出批準期限的,按礦工處理;

(5)工作人員因私事短暫出境申請事假的,其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上述規定執行。

3.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三天。對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晚婚者,按照規定給予十八天獎勵假期,假期內工資、獎金均照發。

4.產假:

產假是女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其產假按下列情況確定:

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5.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喪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如需去外

省市料理喪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過7天。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6.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子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探親假期間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出國探親由本人提出申請,人事處按有關規定掌握辦理審批手續。

7.休假:

機關干部的年休假時間為: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5年的機關干部,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下同);參加工作滿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參加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安排機關干部休假,一律不準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機關干部發放和變相發放錢物。如有違反,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8.其他公假:

(1)凡組織上推薦讀書的,假期按有關規定辦。

(2)凡因工作需要,參加業余學校讀書者,經分管領導批準,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適當給予一定學習時間。

2015年9月1日早晨,迎著清晨的朝陽,實驗小學全體領導班子成員在七

點之前來到學校統一著裝,在校門口迎接新同學,祝福升入高一年級的同學們,實驗小學師生開始了開學第一天的工作、學習生活。校門口的LED大屏上滾動播出的“踐行,爭做有道德的人”宣傳標語、校園內的“核心價值觀記心中”“牢記黨的囑托”兩塊展牌鮮明而醒目。全體學生身穿校服,佩戴著鮮艷的紅領巾,從清晨的衛生打掃干凈整潔、第一次升旗、第一聲上課鈴聲清脆響亮,一切都井然有序,實驗小學的各項工作在開學第一天就全部走上正軌。

大隊輔導員帶領隊員們來到展牌前為隊員們講解的內涵,以及作為一名少先隊員應該如何按照習爺爺的十六字要求去踐行。

“開學第一課”開始了。56個班級在老師和同學們的精心準備下,以“記心中”為主題的開學第一課精彩呈現。五四班的“祖國,我愛你”緊緊圍繞公民層面的“愛國”展開講述,同學們表示要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從愛家鄉、愛學校、愛班級、愛家庭做起,不亂扔垃圾,不亂刻亂畫,用實際行動踐行核心價值;六二班的學生們則重溫了在六一兒童節來到北京市海淀區民族小學看望少年兒童的視頻,的“記住要求、心有榜樣、從小做起、接受幫助”的24字要求回響在隊員們的耳畔;三九班通過暑期特色實踐作業展示讓同學們知道“敬業”對于我們學生來說就是好好學習,認真做好每一件事。開學第一課讓老師和同學們深深感受到:不我們從身邊做起,做好身邊的每一件小事,就是落實和踐行的具體表現。

今天也是新生入學第一天,為了讓新生能快速的融入新的學習環境,適應新生活,在8月31日上午,學校為一年級班主任發了《當好一年級班主任的43個點子》,召開了一年級班主任培訓,從習慣養成到家校溝通,學校做好的充分的工作準備。9月1日,整潔舒適的教室,擺放整齊的桌椅,精心設計的班級文化,為新同學營造了溫馨

的學習生活環境。同時,開學第一天,老師們從認識同學、參觀校園,到如何坐、站、聽等方面進行指導,可以說面面俱到,細致入微,一切工作緊張而有序地進行著。


#2樓回目錄

公務員休假規定

青海省公務員休假制度|2016-09-1916:34


《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病假做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及對公務員的辭退有明確規定。

國家對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另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準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于病愈的證明。恢復工作后,因工作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樓回目錄

公務員休假有關規定

青海省公務員休假制度|2016-09-1921:33


一、年休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的條件。

工作滿一年的干部職工與配偶或者父母親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日(雙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但是,干部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親假可視探視地適當給予路假。

(二)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干部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干部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干部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4、上述假期包含雙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產假

根據產假的有關規定,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補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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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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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回目錄

公務員休假制度

青海省公務員休假制度|2016-09-1921:38


企業職工年休假計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因此,該職工應該按照累計工作時間17年計算休假天數,年休假10天。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對缺少檔案材料的職工,應由職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明,經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后確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計算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的截止日,應以職工正式開始休假的前一日為準。

人事部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從1月25日開始實施。《辦法》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的條件、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單位應當根據年休假天數,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帶薪年休假是現代社會的文明舉措,不管對企業職工還是公務員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都是應享的法定權利。雖然,公務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關政策中有所規定,然而,由于政策規定的不明確、不具體,長期以來,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區形同虛設,成為一項“紙上權利”。筆者作為一名公務員,工作近十年就從未享受過帶薪年休假。

說實話,相信很多公務員和筆者一樣,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相關政策,但卻不敢休假。其原因一是怕給領導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紀輕輕的,休什么假?年青人應該多干點這種觀念往往在機關十分流行,如果強求休假往往給領導留下工作不上進的印象。二怕“鶴立雞群”。當前在機關,帶薪休假尚未形成風氣,大部分人包括領導都沒去休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別人都沒休,你憑什么休?于是休假的念頭自然罷休;三怕給同事添麻煩。自己休假,工作自然要落到同事身上,如果對方也休假還好,如果沒有,則會十分過意不去。正是由于公務員工作的特殊性和種種考慮,許多公務員在帶薪年休假上有許多顧慮,導致權利無法落實。《辦法》的出臺對廣大公務員而言,無疑是件大喜事,將使公務員帶薪年休假由“紙上權利”變成現實。《辦法》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將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且可以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1

執行。如此具體、明確、可操作的規定,為公務員帶薪年休假制度提供切實可靠的保障。相信《辦法》實施之后,絕大多數的公務員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待遇。

此外,《辦法》出臺的意義,不僅在于保障公務員休假權利,更重要的是,在當前全社會帶薪年休假尚未形成氛圍,許多企業不愿讓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情況下,公務員帶薪年休假,有助于帶動各行各業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起到帶動和示范的作用,有助于整個社會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貫徹落實。根據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安排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也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據工作任務、崗位性質和工作人員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證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各單位要結合“AB”崗設置,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的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現象。

(二)各單位要對年休假實行登記管理。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計劃安排年休的,應當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三)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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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縣級領導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執行,部門領導干部的休假安排報縣委組織部備案。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單位除外)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參照執行。

公務員年休假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

第9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經人事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

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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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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