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對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會認真的辦理,職工發生工傷后,要及時督促單位為自己辦理工傷認定的申請,如果單位不辦理的,也可以自己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那么黃岡工傷認定辦理地點在哪個位置,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黃岡工傷認定辦理的地點在哪個位置
黃岡工傷認定辦理的地點在黃岡市西湖一路70號。
二、黃岡工傷認定的辦理流程
1、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同意初審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審意見。
3、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4、送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黃岡工傷認定辦理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 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 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 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 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