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辦事須知
請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3、被鑒定人的病歷資料原件(精神病患者需兩年以上的病史資料),診療資料和近期診斷證明(具備鑒定資格的醫院專家出具的醫療鑒定書);
4、能客觀反映被鑒定人傷(病)狀況的其他資料(如傷殘部位拍攝的片子及檢查資料);
5、因工傷和職業病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6、一寸近照一張。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 年后,被鑒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湖州市人力社保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電話:23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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