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工傷認定工作合法、及時、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的有關規定及《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結合烏海市實際,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傷認定的申請:
(一)提出申請的主體:
1、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所在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2、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本人,該職工必須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或有充分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3、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職工的直系親屬。
4、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1、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職工本人、職工的直系親屬、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三)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供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如由直系親屬申請的,還應提供直系親屬的身份證及其與職工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⑴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
⑵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⑶所在單位發給職工的工作證或上崗證。
⑷職工在所在單位的考勤表或工資表。
⑸勞動保障執法部門就未簽訂勞動合同做出處罰的有關材料。
⑹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定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
4、受傷后門診病歷原件或由醫院加蓋公章的住院病歷復印件及診斷證明書,患職業病的,提供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5、證明傷害事實的其他證據;
6、屬于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⑵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⑶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和死亡證明。
⑸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⑹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傷認定的受理:
(一)受理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直接受理轄區范圍內的工傷認定申請,也可委托市社會保險局及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并初審,其中:
1、市屬單位委托市社會保險局受理并初審;
2、區屬單位、駐地在各區行政范圍內的駐市單位,委托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并初審;
3、管轄范圍不清的工傷認定案件,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單位。
(二)受理條件:
工傷認定申請符合以下3項,應當受理:
1、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完整;
2、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
3、在受理時效之內。
(三)不予受理的條件:
工傷認定申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不能提供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供的材料。
2、未在15個工作日內提供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門書面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
3、不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
4、超出受理時效的。
(四)受理通知: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門應當在工傷認定申請人補正材料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說明理由。
三、工傷認定的審核:
(一)書面審核: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門對工傷認定當事人雙方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進行審核、評估、判斷。
(二)調查核實: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準確反映事實真相,無法依此做出認定結論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門工作人員根據工傷認定的需要對有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實。
1、調查核實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⑴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⑵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人員;
⑶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3、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⑴不干擾被調查單位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⑵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⑶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三)舉證責任:
1、工傷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據,所提供證據應真實、有效、合法。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用人單位應在接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門書面告知后7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證據,否則視為拒不舉證。
四、工傷認定決定:
(一)工傷認定決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受理及審核情況,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二)工傷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受委托部門經書面審核及調查核實后,認為認定工傷證據不足,且在書面通知申請人后,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不能補正的,中止工傷認定,按不屬于工傷處理。
(四)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工傷認定決定做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受理、初審部門。
(六)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七)工傷認定結束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材料建檔,并至少保存20年。
(八)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