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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工傷認定相關程序:
1、自工傷發生起2日內,事故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或駐店人事應以郵件的形式知會社保文員,說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人的姓名及此時狀況。
2、自工傷發生起7日內,事故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或駐店人事應向社保文員提供以下資料:事故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病歷本原件、考勤卡復印件,在蘭參保而在異地工作的人員須附調動證明或外派證明。
3、自工傷發生15日內社保文員須向社保局申報并提供上述資料,15日內未申報自工傷發生3個月內,須事故人向社保局書寫一份辦理工傷申請,旁證人也須提供工傷證明,由社保文員辦理工傷申報工作,準備資料同(2)。
4、工傷申報通過,工傷處發《工傷認定書》。
5、工傷治療中,事故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應知會事故人不要用自費藥,如發生自費藥費用,則不予報銷。如有特殊原因,必須用自費藥,須寫申請交社保局工傷處審批,審批通過后,可用此藥,費用由社保局承擔。
6、醫療期滿30日內,需要做工傷鑒定者,事故人交社保文員4張1寸紅底照片,領取《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加蓋公章。事故人持《工傷鑒定表》和《工傷認定書》及所有與工傷有關的病歷資料在周三的下午或周六的上午到指定的醫院做工傷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15日內社保文員將《工傷鑒定表》及費用單據等與工傷有關資料報工傷處辦理工傷決定。
7、醫療期滿30日內,不需做工傷鑒定者,事故人須填寫《工傷職工自愿不做醫務鑒定保證書》,社保文員將保證書、用藥清單、費用單據等與工傷有關資料報工傷處辦理工傷決定。
8、社保文員辦理完費用報銷后,將《工傷認定書》、《工傷決定書》和費用報銷單交給事故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或事故人。
9、《工傷認定書》、《工傷決定書》、《工傷鑒定表》和《費用報銷單》由單位、事故人、工傷處各保留一份,事故人持費用報銷單據到財務部填寫申請領取費用單,由公司轉賬至個人賬戶(社保局在發出報銷單據10日內將工傷費用匯入公司賬戶,由公司轉賬至個人賬戶)。
10、社保文員辦理工傷的相關資料,員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病歷本等應留復印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