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許多小主都在咨詢和工傷有關的問題,如怎么確定工傷?如何申請鑒定工傷?工傷賠償標準等等問題。今天小編給大家普及下工傷賠償標準內容。
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 本人工資×27個月 |
二級傷殘 | 本人工資×25個月 |
三級傷殘 | 本人工資×23個月 |
四級傷殘 | 本人工資×21個月 |
五級傷殘 | 本人工資×18個月 |
六級傷殘 | 本人工資×16個月 |
七級傷殘 | 本人工資×13個月 |
八級傷殘 | 本人工資×11個月 |
九級傷殘 | 本人工資×9個月 |
十級傷殘 | 本人工資×7個月 |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 本人工資×90% |
二級傷殘 | 本人工資×85% |
三級傷殘 | 本人工資×80% |
四級傷殘 | 本人工資×75% |
五級傷殘 | 本人工資×70% |
六級傷殘 | 本人工資×60% |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同為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注:福建省人社廳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男71.8歲,女76.5歲。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社平工資×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資×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資×30% |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847180元,相比上年度的785020元,增加了6216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根據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最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公式:上年度福建省社平工資×6;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