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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衢州十級工傷賠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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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是一種針對因工受傷職工而給予的一定賠償,是用人單位在員工工傷、工亡發生后的法定賠償義務,應依法履行。而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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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賠償主體法規依據計算基數說明

基本項目



1醫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2住院伙食補助費公式:1660x35%x住院天數/21.75工傷保險基金《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衢州市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1660元/月
3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工傷保險基金《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1)跨設區市出差公雜費為80元/人·天;設區市內出差公雜費仍按60元/人·天; (2)住宿費最高為340元/間
4康復治療費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五款
5停工留薪期工資公式:月平均工資x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6生活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月護理費≥5055元用人單位《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浙江省2017年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0665元(5055元/月)
評殘后按以下標準按月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4358x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358x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358x30%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1)衢州市2017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2298元(4358元/月); (2)統籌地為江山的,按江山市2017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938元/月計算

傷殘項目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公式: 一級傷殘為27x本人月工資;二級傷殘為25x本人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3x本人月工資; 四級傷殘為21x本人月工資;五級傷殘為18x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x本人月工資;七級傷殘為13x本人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x本人月工資;九級傷殘為9x本人月工資;十級傷殘為7x本人月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三十六條第一項、三十七條第一項
8傷殘津貼公式: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x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x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x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x75%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1)傷殘津貼按月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衢州市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1660元/月
公式: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x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x60%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1)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2)衢州市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1660元/月
9輔助器具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1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公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五級30x5055;六級25x5055;七級10x5055;八級7x5055;九級4x5055;十級2x5055工傷保險基金《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浙江省2017年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0665元(5055元/月)
1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公式: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級30x5055;六級25x5055;七級10x5055; 八級7x5055;九級4x5055;十級2x5055用人單位《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1) 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2)浙江省2017年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0665元(月5055元)

工亡項目



12喪葬補助金公式: 6x4358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1)衢州市2017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2298元(4358元/月);(2)統籌地為江山的,按江山市2017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938元/月計算
13供養親屬撫恤金公式: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按月支付,(1)配偶為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40%;(2)其他親屬為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公式: 20x36396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全國201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396元

未繳納社保情形



15保險待遇項目為1-14項參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算標準用人單位《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16一次性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待遇公式:一級傷殘為16x60665;二級傷殘為14x60665;三級傷殘為12x60665; 四級傷殘為10x60665用人單位《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浙江省2017年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0665元
17一次性支付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公式: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按月計算用人單位《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1)供養親屬未滿十八周歲的,計算到十八周歲;(2)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計算,但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周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非法用工情形



18治療期生活費公式:治療期x4358用人單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1)衢州市2017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2298元(4358元/月); (2)統籌地為江山的,按江山市2017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938元/月計算
19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參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算標準用人單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
20一次性賠償金公式:一級傷殘16x52298; 二級傷殘14x52298; 三級傷殘12x52298;四級傷殘10x52298; 五級傷殘8x52298;六級傷殘6x52298;七級傷殘4x52298; 八級傷殘3x52298;九級傷殘2x52298;十級傷殘1x52298用人單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1)衢州市2017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2298元; (2)統籌地為江山的,按江山市2017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938元/月計算
公式: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1)一次性賠償金為 20x36396 (2) 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為10x36396用人單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全國201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第三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第五款: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五級傷殘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為兩個月。但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或者支付差額部分費用。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六倍,二級傷殘為十四倍,三級傷殘為十二倍,四級傷殘為十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前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規定支付。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按照下列期限核發:供養親屬未滿十八周歲的,計算到十八周歲;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計算,但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周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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