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在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省、市都是按照受傷職工的年齡來計算的,然而江蘇省在這兩個發放標準上獨樹一幟,在法定退休屆滿前5年的受傷職工不再區分年齡大小,統一標準。下文對江蘇省具體的傷殘賠償標準詳細分解與說明。
1-10級傷殘賠償項目具體列項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 |
1級傷殘 | 本人工資×27個月 |
2級傷殘 | 本人工資×25個月 |
3級傷殘 | 本人工資×23個月 |
4級傷殘 | 本人工資×21個月 |
5級傷殘 | 本人工資×18個月 |
6級傷殘 | 本人工資×16個月 |
7級傷殘 | 本人工資×13個月 |
8級傷殘 | 本人工資×11個月 |
9級傷殘 | 本人工資×09個月 |
10級傷殘 | 本人工資×07個月 |
特別提示:
1.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上述以及傷殘津貼所指的本人工資是指事故傷害之是或被診斷被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排除非正常工作低收入情況);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 每一年統計局都會公布多個相似的平均工資數據,讓人摸不著頭腦,而其中只有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人員平均工資才是對應的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 理論與實際有時是有差別的,現階段有些地區人社機構并沒有執行已公布的統籌數據。
2. 傷殘津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 1-6級傷殘津貼標準 |
1級傷殘 | 本人工資×90% |
2級傷殘 | 本人工資×85% |
3級傷殘 | 本人工資×80% |
4級傷殘 | 本人工資×75% |
5級傷殘 | 本人工資×70% |
6級傷殘 | 本人工資×60% |
(備注:一次傷殘補助金適用于1-6級傷殘)
特別提示:
1. 等級在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3. 一次醫療補助金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 賠償標準 |
5級傷殘 | 20萬元 |
6級傷殘 | 16萬元 |
7級傷殘 | 12萬元 |
8級傷殘 | 8萬元 |
9級傷殘 | 5萬元 |
10級傷殘 | 3萬元 |
(備注: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
特別提示:
1.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 賠償標準 |
5級傷殘 | 9.5萬元 |
6級傷殘 | 8.5萬元 |
7級傷殘 | 4.5萬元 |
8級傷殘 | 3.5萬元 |
9級傷殘 | 2.5萬元 |
10級傷殘 | 1.5萬元 |
(備注: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
5. 停工留薪期工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備注:停工留薪適用于,不能評級的工傷,1-10級傷殘,包括工傷發生之日至死亡日期間的工資)
特別提示:
月工資標準沒有具體規定,但按法理應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6. 三個期間的護理費用住院期間護理 | 沒有規定,可參照停工留薪期間 |
出院至鑒定期間護(停工留薪) |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確需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請人護理。如果職工家可屬護理的,以參照當地護工標準支付。 |
鑒定后護理 |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
(備注:護理適用條件:必要性與事實性)
7.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特別提示:
1. 參保人員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般標準畸低,判例中則高一些。
2. 統籌地區以外異地就治的,可以報銷交通、食宿費用。言下之意,無論是本地還是異地就治,家屬的交通、食宿是沒有明確規定的,這一點與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有一定的差異性。
8. 醫療就治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具體列項
1. 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特別提示:
1. 無論有多少個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能大于死亡職工生前工資,即死者本人工資×40%(配偶)+死者本人工資×30%×N(供養人數)+死者本人工資×30%×1×110%(如果有孤寡老人或者孤兒)。
2. 本條例所指職工生前工資是指單位實際發放工資,而工傷保險基金推定為員工社保申報基數為實際發放工資,以此來計算相關的撫恤金。第一種,單位沒有按照較高的實際工資進行申報;第二種,職工本人工資較高,申報基數受限于統籌地區300%。這兩種情況都會產生撫恤金差額部分,死者家屬是否可以主張呢?
3. 當然,如果死者本身是沒有繳納社保的,就不存在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問題,也就不存在差額的問題了,全部由用人單位按死亡職工的實際工資進行核算。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